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的规定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是为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于2016年8月31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展历程
202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
2024年9月5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这是现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自2016年9月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发布信息
第58号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6年8月31日
修订信息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共13条,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一)与新修改的慈善法保持一致。对申请时成立时限、受理民政部门、施行日期等规定以及个别文字等相应地予以调整,确保与新修改的慈善法相一致(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二)完善慈善组织认定条件。根据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认定条件,增加“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表述;根据慈善法第十八条的表述作了个别文字修改(第四条)。
(三)完善不予认定慈善组织情形。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列入不予认定慈善组织的情形(第五条)。
2024年,《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自2016年9月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修改和完善慈善组织认定条件。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办法》第二条作相应修改,删除“慈善法公布前”表述。根据慈善法规定和实践需要,在《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增加“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表述。
二是完善不予认定慈善组织情形。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把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列为不予认定慈善组织的情形。
三是修改完善有关文字表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明事项改革的决策部署,将第七条第三款的“证明材料”修改为“书面材料”。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在第七条、第十条中的“民政部门”前增加“办理其登记的”,并对第一条、第十二条作了文字修改。
办法全文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慈善组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民政部今日发布《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明确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办法规定,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法明确,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0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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