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权又称为“诉诸战争权”,是指国家、组织对外发动战争或决定对外宣战、参战的一种权力。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是国家解决
国际争端的强制手段之一,战争权意味着行使战争的绝对权力。进入20世纪后,国际社会开始以制度和法律形式对战争权予以限制。从法理学角度看,首先必须明确战争决定权的归属及授权,以体现其合法性;其次要对战争权进行监督和制约,以防止战争权被滥用;再是必须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体现的原则行使战争权。
战争权既是发动战争的权力,也是维持和平的权力。战争权在战争与和平之间维持一种相对的平衡,体现了某种秩序或
国际秩序。我们知道,任何权力都是一种关系的存在形式。在现实的国际政治实践中,战争权已逐步纳入到国际秩序体系之中。在反映当今国际关系的一些重要的法规性文献中,对战争权作出了普遍公认的、精确的法律上的界定。从国际秩序的角度看,今天惟一没有争议的、合法的武力使用有两种。首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一国在面对另一国武力侵犯时,有自卫的权力。第二,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集体安全防护原则的使用是合法的,正如联合国军队在1991年出兵海湾,制止了伊拉克对科威特的侵略。除了军事力量的使用,联合国还可以要求成员国实行外交和经济制裁。毫无疑问,克劳塞维茨的思想精髓,即将战争作为常规的外交手段来使用,在当今国际法的规范之下已经不再被允许了。由此可见,在今天的国际政治实践中,战争权更清晰显示出其自身作为一种基于
国际秩序的存在物。事实上,一个得到比较广泛认同的国际秩序就是一种相对和平的状态。一旦这种相对和平的状态遭到战争的破坏,国际秩序所体现的道义原则就会凝聚战争资源,授权对非正义的战争行为进行军事打击。这一现象有两重含义:一是非正义战争是对战争权的谮越,对战争权的谮越也是对国际秩序的破坏;二是战争权作为国际秩序的一种体现,在相对和平的情况下只是一种
道义原则,而在相对和平遭到破坏时就会迅速地凝聚战争资源而转变成为现实的战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