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4日,海口中院以
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戚火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戚不服上诉。12月1日,海南省高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8月13日上午9时25分,走下囚车的戚火贵浑身瘫软,由两名武警搀扶着。随着沉闷的一声枪响,原东方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戚火贵结束了49岁的生命,他终因贪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经法院审理查明,戚火贵于1992年下半年至1998年上半年,利用其先后担任中共乐东县委书记、中共东方市市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符荣英收受他人财物40次,计价值人民币187.608万元,港币3.5万元。此外,他们夫妻共有的财物计人民币1130.1316万元、美元3.027582万元、港币61.377871万元及新加坡币、马来西亚币以及大量金饰品。其中有人民币1065.53万元 、港 币61.377871万元及其它外币、金饰,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戚火贵工作过的乐东县、东方市,原都是少数民族聚居的
贫困县(市)。戚火贵在职期间,这两个市县的人均年收入只有1000多元,有数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许多小孩上不起学。然而,就在广大群众为温饱和孩子无钱入学而发愁时,戚火贵却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了千万富翁。
戚火贵在1998年二审时的最后陈述中这样说道:“我出身贫穷的家庭,能够当上领导,是党和人民培养起来的,我没有很好地为党为人民做好工作。我希望我们在位的领导,特别是市县的领导,从我身上吸取教训。我的教训就是当上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后,失去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