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罪任职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官员因
滥用职权触犯
法律,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生效、职务被免后,仍在党政机关某岗位任职。待罪任职现象的出现,给
党政机关形象和
公信力都会造成极大伤害,使人们不禁追问,究竟是
干部任用制度出现了漏洞,还是相关部门有心之失。河南2013年5月连续被曝出5起干部“戴罪任职”怪事:先是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两名干部“戴罪任职”3年;随后
洛宁县住建局又有3名“戴罪任职”干部被披露。这一连串的“怪事”,据当地
纪委称是因为“法纪衔接”不到位、“异地判决”造成的。
法纪衔接
何为法纪衔?2009年,我国河南省信阳市纪检委等8部门联合出台了《信阳市执纪执法机关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审判机关对犯罪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依法判决后,要将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及终结报告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这一规定被简称为“法纪
衔接”。
戴任现象
2013年5月5日和6日,固始县分别对该县国土资源局两名干部作出处理决定:该局城市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杨志辉被双开;该局副局长许新被免去党委委员职务,其副局长试用期也被信阳市国土局终止。此时,距两人分别被判刑已过去了3年左右时间。
2010年5月6日,固始县国土局地产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杨志辉因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此后,杨志辉一直在国土局任职,2012年平调到城市监察大队任副大队长。
2010年1月27日,许新在担任固始县国土局矿产稽查大队大队长时,被县法院判处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2012年9月,
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任命许新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试用期1年。
2007年颁布实施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上述两名干部在判刑后,缘何能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令人费解。
就在上述两起怪事风波未平之际,又有举报称,河南洛宁县住建局3名工作人员此前也曾被判刑。
据法院判决书显示,2007年8月,一房产开发公司向洛宁县房管所申办商品房预售事项,时任房管所所长的侯少军和房管所监察大队长牛红军违反规定授意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院判决侯少军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宋鹏作为该局规划股股长,明知该小区没办理土地手续,仍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购房人认为开发商的违法建筑合法化的误导,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更奇怪的是,判决生效后,侯少军的“房屋管理所所长”职务随即被免,但同时兼任的“住建局副局长”职务却未受影响。
背后玄机
问题官员被免职待风波平息后复出者有之,“带病提拔”也不在少数,社会对此已经见怪不怪,但被法院判刑的官员仍旧“戴罪任职”,法院判决似乎奈何不了他们,这未免再次挑战社会的容忍底线了。
虽然免于刑事处罚,但“滥用职权罪”的罪名却无可否认。犯罪与国家公职水火不容,戴罪者自然不能继续担任公职了,相关的规章制度都在那里摆着,当地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为何视而不见?据报道,导致侯少军犯事儿的房产开发项目是县里招商引资的重点工程,所以自己只好“明知故犯”。这就可以理解了:虽然官员滥用职权并造成恶劣影响,但这是为全县“招商引资”大业做贡献,所以不能打击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判刑以堵住民众悠悠之口,保留官位对官员因做贡献受“委屈”予以补偿,如此妙计,一举两得。
“戴罪之身仍稳坐官位”暴露出一些地方漠视法律的程度之深。被媒体报道出来的或许只是冰山一角,背后是否还有更深的问题?我们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不能总等着媒体曝光之后才被动应对,“尸位素餐”是什么意思大家心里应该有数,“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准则不该是面团,依法治国、敬畏民意也不能只是口头说说那么简单。须知民意不可侮,法治不可贱,公信力的获取和失去都是点滴积累的过程。
谁该负责
河南的这两起事件挺有意思。纪检委说,判决材料不移交到手,纪委很难知道判决情况。国土局负责人解释,当事人所受党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除人事关系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这不属于国土局的职权范围。
听这几方当事人的说法,好像只有法官一人有责任。难道一个干部的有罪判决,还要法官一一履行告知义务,让这个县城人尽皆知吗?问题的关键显然不在这里。中国是熟人社会,人情关系密如蛛网。在县城里,能在国土局谋得一官半职的,都不是等闲人物。以官场人士消息之灵通程度,不要说两人被判刑这样的大事,就是哪位官家办个喜宴也会不胫而走。几方当事人均表示不知情,可能只有一个合理解释,就是大家都在装迷糊!
然而,事情闹到今天这个地步,必须有人为此负责。设想一下,如果不是此事被曝引起广泛关注,这些人应该还会继续当官。我们不禁要问,在这出新版官场现形记背后,有没有不可告人的交易?是二人的关系网在作祟,还是他们本身与主要领导就是利益共同体?组织部门在提拔任用干部时,难道不该仔细考察其过去的种种成绩与劣迹么?
明明有严格的制约机制和层层的约束制度,两位罪官却能轻易突破,说明再好的制度如果没人真抓落实也是形同虚设。这起事件如果不能一查到底,层层追究责任,谁能保证类似的事件不会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