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
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
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
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
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
股息等。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
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
金额,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例】某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的资产负债表记载:资产的账面价值3360万元、资产的计税基础3890万元、资产的可变现净值423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3750万元、
负债计税基础3700万元、最终清偿额3590万元,企业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70万元,支付职工安置费、
法定补偿金100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
关税费为20万元,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100万元。
清算所得=4230(资产的可变现净值)-3890(资产的计税基础)-70(清算费用)-20(相
关税费)+(3700-3590)债务清偿损益-100(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60(万元)
可以向企业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4230(资产的可变现净值)-70(清算费用)-20(相
关税费)-100(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补偿金)-65(清算所得税)-3590(清偿企业债务)=3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