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护士,是指取得了
证书的护士的称呼,需要通过一系列的
考核。
职业含义
国务院《护士条例》中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
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享有的权利
一、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二、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四、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
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考试分类
分为执业护士、护师、主管护师
执业护士考试科目
考试分上、下午两个阶段进行,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每科150分钟,120-160道题。
上午考试卷(第一卷试题)为:《
基础护理学》、《
内科护理学》、《心理学基础》。考试时间为120分钟,115道题。
下午考试卷(第二卷试题)为:西医护理:《
外科护理学》、《
妇产科护理学》、《
儿科护理学》;《
中医护理》、《中医外科护理学》、《中医妇科护理 学》、《中医儿科护理学》。考试时间为150分钟,115道题。
考试题型全部采用以选择题为代表的客观题型形式。考试范围、难度及其具体要求,请应试者详细阅读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主编的《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应试指南》。
报考条件
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
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