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扬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6号),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代拟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市各类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陆地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和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统一指挥调度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力量,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三)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研究室)。负责拟定本系统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保密、安全、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和政策研究,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起草;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接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督察交办问题整改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二)综合业务处(生态文明建设处)。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协调管理等工作;负责拟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承担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财务与审计处。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提出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办事服务处)。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技术评估工作;承担局行政审批改革任务;负责汇总提出区域限批建议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核发管理工作;拟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项目和企业服务工作。
(五)法规处。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代拟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环境评估,组织和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七)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地表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建立对各县(市、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开展区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交接补偿;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入河排污口的设置。
(八)大气环境处。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建立对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拟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并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监管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方面的具体工作。
(九)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参与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十)宣传教育处。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新闻审核和对外发布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一)科技标准处(环境监测处)。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拟定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拟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状况报告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技术职称(等级)评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劳动工资管理和出国人员政审工作;承担机关工作人员及局管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加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拟定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职能转变
统一行使生态环境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对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实行垂直管理,加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
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为打造美丽中国扬州样板奠定坚实生态环境基础。
行政编制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7名(含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派出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设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均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各自辖区的主要职责是:强化现场环境执法,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的相关职能,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在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承担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具体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行政编制
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为正科级,机关行政编制18名,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
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为正科级,机关行政编制17名,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
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为正科级,机关行政编制18名,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
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为正科级,机关行政编制20名,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
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为正科级,机关行政编制20名,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
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为正科级,机关行政编制9名,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
现任领导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王敏
其他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扬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制定,在《扬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05 22:33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