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贷关系、
劳动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要等等,而仅仅将
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在设立后转移、挪作他用或者
非法占有的,均有可能涉嫌构成
抽逃出资。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
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
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依《
刑法》第159条的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
抽逃出资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虚假出资金额或者
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
罚金。
单位犯
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
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