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
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
附加刑。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
原则性的规定。
罚金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
分期缴纳。(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的特征
罚金(monetary fine)具有以下特征:
(一)罚金与
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二)按照中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三)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
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四)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罚金的裁量原则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
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
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
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 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
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
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
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 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
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
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 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
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
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 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前引
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罚金的适用对象
从犯罪性质上看,中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
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中国刑法中,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罚金的数额
中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 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 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1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
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
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 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
犯罪数额,犯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反之,亦然。
5.
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这类罚金数额的条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例如,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
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52的规定表明,决定罚金数额必须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犯罪情节是表明
犯罪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
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犯罪情节包括
犯罪手段、
犯罪对象、犯罪后果、
犯罪时间、
犯罪地点等方面的情况。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全面考察犯罪情节。此外,还应酌情考虑犯罪人的
经济状况,因为罚金是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考虑到所判处的罚金能否执行的问题,而被判处的罚金是否能得到执行,则取决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再者,决定罚金的数额时还要考虑罚金能否起到惩罚与
教育改造犯罪人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对犯罪人决定罚金数额时,应在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判处较少的罚金。如果决定罚金数额时一味地强调犯罪情节而不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那么,就会使判决的执行和罚金的适用效果都受到影响。
罚金的缴纳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 限期
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 限期
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
罚金刑的执行。
3. 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
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
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 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 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这里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
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
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具有上述减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
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区别
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区别
没收财产,属
财产刑,他是指将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不能涉及犯罪人以外的人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还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及子女留下必要的
生活费用,对犯罪人在没收财产前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还可以归还;被判没收财产的,不得因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与罚款的区别
罚金,与没收财产同属财产刑,但其罚金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可借债缴纳,数额较大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如果被判罚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
没收财产、罚金,都是刑罚,非须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
罚款,是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
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它不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与没收财产、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但
没收财产、罚金、罚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须上缴国库归
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