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刑
以剥夺人的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刑罚
自由刑是以剥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的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刑罚,受刑者在一定的设施内被拘禁。从法益的意义来理解,是自由法益的剥夺。执行这种刑罚的物质保证,是壁垒森严的牢或狱。因而,自由刑体系是一个臻于完备的过程。从各国来说,这一完备过程是从一五九七年荷兰的阿姆斯特尔达姆的男惩治监,一五九七年的女惩治监的建成开始的。之后各国仿效,各自形成一定规模的完备设施。 自由刑在近代成为刑罚体系的中心是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背景的:首先,它是源于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对封建制度抨击时,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主张“天赋人权”,提倡人道主义,反对封建制度的残酷性、恣意性。其次,是经济发展的进步,前资本主义阶级社会人民大众对统治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在近代才得以解脱,使自由刑成为惩罚的可能;同时,有利于保存劳动力。最后,刑罚思想的演进,使过去那种“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报应刑思想逐渐被教育刑思想所矫正。不难看出自由刑成为刑罚体系的中心地位是历史的趋势。
范围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
关于自由刑的种类各国及各地区规定不同:法国刑法曾作了重徒刑、轻徒刑、拘留、监禁、徒役等的区分,但在1994年刑法典规定了徒刑(reclusion)、监禁(imprisonment)、拘押(detention)三种自由刑。德国刑法也曾规定了重徒刑、轻徒刑、监禁、拘留四种自由刑形式,但在1969年修改后统一规定为“自由刑”。俄罗斯1996年刑法规定了剥夺自由的新刑种,如拘禁、终身剥夺自由和限制自由。我国台湾地区自由刑分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我国香港地区自由刑只有监禁刑。我国澳门地区在《澳门刑法典》适用之前一直沿用的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中规定的自由刑有两种:徒刑和监禁;而新刑法典废除徒刑与监禁之别,只规定了一种自由刑,即徒刑。相比较而言,我国大陆除规定与以上国家和地区相似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自由刑外,还规定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自由刑——管制。
比较
大陆与澳门虽为一国之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它们却有因社会制度不同而产生的殊有差异的刑法制度。
大陆与澳门在立法上均规定有短期自由刑,这是据以研究比较的前提。而比较研究的一个重要特征乃是对研究对象在对照分析的基础上予以概括。如前所述,《澳门刑法典》通过“混合制”的立法模式将短期自由刑包容在徒刑内,它的最低起点为1个月。 该刑法典另一条又规定:“科处之徒刑不超逾6个月者, 须以相等日数之罚金或以其他可科处之非剥夺自由之刑罚代替之……。”(注:参见燕人、东山:《澳门刑法总则概论》,澳门基金会,1997年10月第1版,第100页及次页。)据此,我们可以断定:澳门的短期自由刑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将短期自由刑的最高刑期限定为6个月以下, 比较符合国际上的一般认识,至少它符合1959年防止犯罪及罪犯处遇欧洲会议确立的标准。(注:该会议决议6个月以下的宣告刑为短期自由刑。)考虑到1995 年《澳门刑法典》(草案)是由葡国刑法专家拟制的,想必读者就不会对作者的这一判断提出怀疑。事实上,法国、俄罗斯最近颁布的刑法典也是将6个月视为短期自由刑不能逾越的上限。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09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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