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代偿是指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担保人代偿后取得对被
担保人的求偿权,取得对相应
反担保抵质押物的
处置权。这也称之为代偿赔付。
确认索赔的有效性是实施担保赔付的前提,其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重新
审核各项合同的
有效性,核实合同的
实际履行情况,为追偿工作打好基础。二是避免因快速简捷的赔付而引发的
道德风险,即银行工作人员丧失向借款人催收欠款的积极性。
注意一:担保机构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时,必须规定银行向担保机构索赔时的条件以及担保机构的赔付期限,同时应当让银行充分了解担保机构的赔付程序,避免在赔付过程中银行产生误解,影响双方合作。
注意二:快速及时的担保赔付,便于改善
贷款人的现金流,是保持担保机构与银行良好合作关系的重要因素。但是,担保机构在保证赔付效率的同时,必须考虑要完善
追偿工作所需的法律要件。注意三:保证整比化合物期间是根据当事约定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
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3.
贷款人通过当先程序,首先执行借款人资产弥补
贷款损失,对仍未收回的贷款部分,由担保机构
代位清偿。由于法律诉讼、执行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所以这种赔付方式容易影响贷款人现金流,引发贷款人与担保机构的纠纷,降低担保机构对贷款人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