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议会
拉脱维亚最高立法机构
拉脱维亚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议会有立法权、预算审批权、行政监督权和人事权。
议会发展历史
拉脱维亚第一届议会成立于1922年10月。在1940年拉并入苏联之前,拉议会共延续四届。1990年拉恢复独立后,最高委员会行使议会职能。1993年拉成立第五届议会。2006年10月,拉举行第九届议会选举。
议会的权利
拉属议会制国家,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总统提名总理并授权其组建政府,但须经议会简单多数通过。总统有权提议解散议会,但须经全民公投通过。如未获通过,总统将辞职。议会有权解散政府。拉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等司法机构领导人须由议会表决批准。
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议会有立法权、预算审批权、行政监督权和人事权。拉实行一院制,由10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议员由18岁以上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参选党必须获得5%以上的选票才能进入议会。现议会共有8个议会党团。现议会中,人民党21席,绿色农民联盟17席,“和谐中心”联盟18席,“新时代”14席,第一党与拉脱维亚道路党联盟10席,“公民联盟”7席,祖国与自由联盟5席,争取统一拉脱维亚人权党5席,另有3名无党派议员。议会领导机构为议会主席团,由主席(即议长)、两名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共5人组成。议会下设16个委员会,每年举行春节秋季两次会议。每年的夏季圣诞节后,议会进入休会期。
拉属议会制国家,议会有同外国议会进行交往的权力。经费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议会办公厅负责出访及接待团组的安排工作(事先须议会主席团批准)。拉议会共有60个对外友好小组。拉议会与爱沙尼亚立陶宛议会每年定期交流,同欧盟等国家的议会联系密切。
议会工作程序
在拉脱维亚,共和国总统、内阁议会委员会、五人以上的议会代表小组、以及十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选民,都有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力。政府部长以及部长授权的官员均有权对法律草案提出补充和修改。大多数提案必须得到多数议员的支持,“三读”通过,才能成为法律。总统应在议会通过法律后的7~21日内,公布该法律。如果法律本身未对期限做出规定,则自公布之日起14日后生效。议会通过法律之日起7日内,总统可致函议会主席,要求议会重新审议该法律。如果议会未对法律做出修改,总统不可再次提出反对。但总统有权推迟两个月公布法律。在议会通过法律后的7日内,根据三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总统应延缓公布法律。根据十分之一以上选民的要求,被延缓通过的法律应交全民公决。若在两个月内,没有进行全民公决的要求,则该法律于两个月期满后公布。如果议会就该法律进行两次表决并得到四分之三以上议员的赞同,可不必进行全民公决。至于是否取消议会已经通过、但应总统或三分之一以上议员要求而延缓公布的法律,则须半数以上参加过最近一次议会选举的选民以全民公决的形式来决定。若全民公决中有半数以上的选民赞成取消该法律,法律即被废除。如果多数票赞同通过法律,则提交全民公决的法律即被通过。有关预算、债务、税收、铁路运费、兵役、宣战、缔结和约、宣布和取消紧急状态、动员和复员法令以及同别国签署的条约,不得提交全民公决。
拉脱维亚对修改宪法作出了较严格的规定,修改宪法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议员的出席,并须得到与会议员三分之二的多数赞同,“三读”通过。如果议会修宪的内容涉及拉脱维亚的国体、主权、领土和议会的选举方式,则只有得到全民公决的认可,议会的修宪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拉脱维亚十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向总统提出整部宪法的修改草案或法律草案,由总统转交议会,若议会否决了该修改草案,即须进行全民公决。如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选民在全民公决中支持宪法修正案草案,则该草案即被通过。
议员制度
议员履行义务时进行的表决或阐述观点不受法律、行政纪律的追究。但传播其明确知道是败坏他人名誉的消息的,传播损坏他人个人生活或家庭生活消息的除外。选民不能罢免个别议员。未经议会允许,议员不得被逮捕、搜查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其自由。进行现行犯罪的议员可以被逮捕,但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报议长,由议长在最近的一次议会会议上向议会通报,并决定是否继续拘留该议员。在议会休会期间或议会会议开会之前,由议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应当逮捕议员。未经议会允许,不得对议员的犯罪行为进行法律或行政调查。议员有权对下列情况给予保密:1.将其作为人民代表而向他反映某事或提供信息的人;2.在其履行人民代表职责时,向他反映情况或提供信息的人;3.关于上述事情和消息的内容。议员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接受非国家委派并获取额外报酬。
每个议员最多可配备两名助手,助手薪金由国库支付。议员可从国家财政中获得奖励。
组织结构
议长对外代表议会,主持议会的全体会议,并维持会场秩序。议长不在时,由副议长代行其职。
拉脱维亚议会设有议会主席团,负责管理议会的全面工作。议会主席团由议会选举产生,其成员包括议长、两名副议长和秘书。议会主席团在议会任期内连续工作。议会主席团负责召集议会会议,并确定例行和特别会议的时间。
议会各委员会均由议会选举产生,其人数和任务由议会做出规定。拉脱维亚议会设16个常设委员会。其日常工作是起草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法律的实施。到1997年1月1日止,已工作运转的委员会有:行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预算和财政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经济、农业、环境和地区发展委员会;代表委员会;教育、文化和科学委员会;欧洲事务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社会和就业委员会。议会委员会有权要求部长或内阁机关为其工作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亦可邀请有关部门或政府机关的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并要求其作解释说明。根据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议会应设立议会调查委员会。
选举办法
选举在大选年当地时间10月第一个星期六和星期日早8∶00至晚8∶00举行。因议会被解散举行的大选时间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举采用秘密投票形式,但唱票需在投票站举行的大会上公开进行。
1993年议会选举时,参选政党必须在全国选票总数中获得至少4%的选票才可进入议会。1995年议会选举法进行了修改,规定至少拥有全拉脱维亚5%以上有效票的政党和政党联盟(不论其提交的选区选民数多少),才有资格在议会中获得1个议席。
若议员辞职、被免职或死亡,其空出的席位由在其政党候选人名单排在后一名的候选人取代。
参考资料
拉脱维亚议会.全国人大网.
拉脱维亚.四川人大网.
议会历史.拉脱维亚议会官方网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05 14:13
目录
概述
议会发展历史
议会的权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