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的条件。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
财政部门指定的
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
投标人提交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
标准和处理办法。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
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
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