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综合平衡并下达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是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招生来源计划应与国家及各地经济建设对毕业生的需求相适应,注意把招生来源与毕业生去向适当结合起来,同时贯彻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的地区适当多安排一些招生
名额; 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国家任务招生来源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综合平衡下达,其委托培养招生及自费招生的来源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汇总下达;高等学校可在国家任务招生计划中确定适当比例,实行“
定向招生,
定向分配”(中央部门所属学校需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只在工作与生活条件较艰苦的地区实行)。全国重点院校在某些地区如按原定计划不能保证基本质量, 允许调整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调整幅度以不超过 20%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