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证券
经济术语
指示证券是指证券上记载有受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或其指定人”字样的证券。指示证券依背书而转让
术语简介
指示证券是指证券上记载有受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或其指定人”字样的证券。指示证券依背书而转让。
指示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示他人向证券持有人履行义务。例如银行客户要求其开户银行凭其指示进行付款的支票,就是指示证券的一种。这种有价证券本身是不记名的,但发证券的公司对持有人有登记,在转让时,转让人要在证券上背书,并经过户,受让人方能具有该证券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公民死亡时,如他存有指定人有价证券,并且是该证券的权利接受人,那么这种指定人有价证券可作为死亡公民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质权设定
以指示证券设质,要求有设质合意以及出质人为设质背书并将背书的证券交付于债权人。德国民法规定,指示证券的设质,须将背书的证券交付于被背书人及有对于证券成立质权的合意,而无须由背书知其为证券的设质或者让与。因此,在德国法上设质背书分为公开设质背书和隐蔽设质背书。
公开设质背书是指背书附有设质的文句,在这种情形,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背书人为所有人。质权人不得为质权目的以外的行为,既不能为债的除或抛弃,也不得再为让与或设质的背书 (德国民法典未规定转质),而仅可以为收款委托背书。隐蔽设质背书是指背书未附有设质文句,在这种情形,被背书人取得与公开设质背书时同一的地位。在质权关系的内部,被背书人为质权人,因此除法定情形或与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为证券的让与,否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出让原则上不生效力。但是在外部关系上,质权人与所有人没有任何差别,故此时如果发生与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不得因其为质权人而无效。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设质时应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可见我国票据法只承认公开背书设质。需要讨论的是,“质押”字样的记载为质权成立要件还是对抗要件。本文认为,在证券法律关系中,流通顺畅和交易安全乃重要的法律价值。以质押之记载作为对抗要件,则意味着无质押记载时质权仍成立,由于指示证券以“指示人或来人”为债权人,故指示证券反近于无记名证券。质权人如有违反质权的行为,救济关系仅限于出质人、质权人及恶意第三人之间,不会影响交易安全;以此也可以督促出质人谨慎地为记载,如有疏忽,则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以“质押”记载为对抗要件较妥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8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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