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股收购是指上市公司在收购过程中,采用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主要是本公司股票)作为支付手段,以换取被收购公司股东的股权。这种方式不仅丰富了并购支付手段,还为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创新之处很多,换股收购就是其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其实,换股收购在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就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
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支付方式进行”。
此次修改将此条款更加明细化。如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收购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进行支付的,应当提供该
证券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在谈到具体支付细节时,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规定“收购人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做出
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20%的部分,作为
履约保证金存入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并按照
银行业务规则办理限制提取手续。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实施
要约收购的能力”。
受访专家表示,此次修订使得通过
股权交换收购上市公司(向目标公司股东
定向增发股票)有了很强的操作性。对于大型的收购行为,尤其是带有
产业整合性质的并购行为,涉及金额巨大,若只以
现金方式收购,可能会因资金不足而流产,而采用换股方式,就可以避免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产业的整合。
换股收购可以发生在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上,也可以发生在非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上,前提是收购方必须为股份公司。换股收购的关键是换股价格的确定,一般采取溢价的方式。
其实,换股收购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早就有成功的案例。如1999年
清华同方与山东鲁颖电子合并就是采用的换股收购方式,主要用于解决地方柜台交易市场关闭的原上柜公司
股份的流通问题。
权威人士表示,在
全流通市场环境下,收购方式将呈多元化,征求意见稿明确引入换股收购、
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等创新方式,为市场化并购预留了空间。同时,并购方式的多元化,对
国民经济结构性的重大战略调整,以及发挥证券市场促进资源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基础性功能和适应
股权分置改革后
全流通的新局面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换股收购将成为
全流通背景下最具创新潜力的重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