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式兼并,英文名称holding emerging即一个
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
股票达到控股,实现兼并。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具有法人资格,不过是被改造成
股份制企业。
控股式兼并特点是,这种兼并不再是以
现金或债务作为必要的交易条件,而是以所占企业
股份的份额为主要特征,以达到控股条件为依据,实现对被兼并企业的
产权占有。这种控股式兼并一般都是在
企业运行之中发生的兼并行为,而不是以企业的停产实现转移。这是一种平和的兼并形式。
企业被兼并后,如果属于
企业合并的,合并企业应当及时办理被兼并企业的法人注销登记,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协议已经履行的,不影响兼并协议的效力和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的承担。属于控股式兼并的,新设企业应当办理
法人变更登记。
对于控股式兼并,由于被兼并企业仍然法人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因此,被控股企业的
债务,仍由被兼并企业承担。当然,如果控股企业抽逃
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除外。被兼并方的职工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