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信托
法律术语
推定信托又称“强制信托”。法院根据衡平法公平正义原则以判决方式强制设立的信托。英美信托法中信托分类的一种。推定信托规则旨在禁止占有他人财产的当事人不公正地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状况;此类财产占有人依法只能以推定信托受托人的身份管理财产,不得谋取财产上利益;衡平法理论上又称之为“财产受托人不享有受益权原则”。根据现代信托法的解释,财产所有人的监护人、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因滥用信任关系而取得任何财产利益(包括取得土地承租权),均违反上述原则;法院有权撤销其所得利益并判决成立推定信托。推定信托具有强制性效力,受益人可不依赖于委托人意志而申请财产利益的强制执行。英国法主要将推定信托视为独立的信托类型;而美国各州的法律更偏重于将其视为纠正不公正财产关系的诉讼补救方法。
定义
通常,在下面四种情况下会施加推定信托:
(1)属于信托的可以追踪的财产,不正当地落入受托人或其代理人的手中;
(2)受托人或受信人错误地将信托财产转移给一个陌生人;
(3)有人企图欺诈性地或不合良心地利用制定法条款或其他基本法律原则,即有人企图把制定法作为欺诈的工具;
(4)财产的转让人签署了一份可以特定强制实施的合同,后来又拒不履行。
所以,如果一个人主动像受托人那样干预信托事务,或者明知是信托财产而接收受托人错误转移的财产,或是接受财产时未支付对价,或者明知地协助受托人违反信托,或者明知地以违反受托人义务的方式处理信托财产,那么,法律将使他作为一个推定受托人承担责任。
推定信托的性质
关于推定信托的性质,学界众说纷纭。在英美法上,虽然也将信托分为意定信托与法定信托两种,但就法定信托的内涵,在解释上并不一致:有人认为法定信托应包括推定信托与拟制信托;也有人认为法定信托仅有拟制信托一种,推定信托应归类在意定信托的默示信托。也有学者指出,非意定信托系非由当事人明示而为法院透过推定拟制所成立之信托,可分为推定信托与拟制信托,其与意定信托相比较,构成要件方面往往无涉意思表示、书面形式或财产转移,至于效果方面则属广义之消极信托。还有学者指出,除明示信托外,英美法也承认法定信托和默示信托,这两类信托无需委托人意思表示这一要素,法定信托是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信托,其基础是法律规定;默示信托则是依法院的推定和拟制而设立的信托,又包括推定信托和拟制信托。
由上可见,学理上主要将推定信托的性质定位为:(1)属于法定信托(statutory trust);(2)属于默示信托(implied trust);(3)属于非意定信托。不应将推定信托归属于法定信托,而应将其归属于默示信托或非意定信托,更准确地说就是默示信托。因为推定信托是法院依职权推定的,而并非法律直接规定的。另外,非意定信托是与意定信托相对应的,其外延包括了我们所说的明示信托之外的其他
信托类型,默示信托应该只是非意定信托之一。虽然说推定信托属于非意定信托并不为错,但这仅将推定信托与意定信托(明示信托)区分开来,而未将其与其他非意定信托区分开来。所以说将推定信托的性质定位为默示信托则更为贴切。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31 00:11
目录
概述
定义
推定信托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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