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按察司是
元朝(至元二十八年后改“
肃政廉访司”)、
明朝、
清朝(改称”按察使司”)三代设立在路一级(元代)或省一级的司法机构,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同时也是中央监察机关
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简称“
按察司“。
提刑按察司始于元代。此前,宋代于各路分设“
提刑司”,金代继承了这一制度,但改称“按察司”;元承金制,但改称“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后又改称
肃政廉访司。
明初撤路改府,将元代诸路的“肃政廉访司”改设在行省一级,并改回“提刑按察司”的称呼;后来,
明太祖废行省,提刑按察司得到保留,且与
承宣布政使司和
都指挥使司并称“
三司”。
提刑按察使司中,设置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佥事无定员。正五品,等等。
至清代,提刑按察使司一般称为“按察使司”。清初,
直隶不置按察使,另置大名巡道兼河南按察使衔、通永天津巡道兼山东按察使衔、霸昌井陉巡道兼山西按察使衔。雍正二年改直隶按察使衔,于是各省均置按察使一人,但在一些方面仍有变动,其属官有
经历司经历、
照磨所照磨等;至于副使、佥事,则因事酌置。晚清,按察使司改为
提法使司,“按察使”也改为“
提法使”。
《明史·职官志》对本词条所述机构,同时使用了“
提刑按察使司”和“提刑按察司”两种称呼。根据学者
郭润涛的观点,明代使用的是“提刑按察司”的称呼,即不加“使”字。他指出,不加“使”字,是承袭了前代的做法(金、元时提刑按察司等机构的长官官名已有“使”字,但机构本身不加“使”字);而按明代人的解释,则同时表明了该机构与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的制度性区别,即
按察副使、
按察佥事对按察使没有明确的隶属关系。考诸中研院校勘本《明实录》,一般使用的表述确是“提刑按察司”,仅《明太祖实录》出现了一处“提刑按察使司”的表述;另有少数地方出现“按察使司”的称呼,点校者有时也会以校勘记说明有过往的校勘者认为“使”字当删、或是有的版本并无“使”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