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学
古代官职
词语解释
解释
【示例】: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献六·秦罗子孙》:“ 魏庄渠 提学 河南 归,为所亲言之。” 子虚子 《湘事记》:“又十日而 湘 军起,代藩篆者为提学 黄以霖 。”参阅《宋史·职官志七》、《明史·职官志四》、《清通典·职官十三》。
出处
何薳 《春渚纪闻·丑年世科第》:“先友提学 张公 大亨 ,字 嘉甫 , 霅川 人。”
叶宪祖 《碧莲绣符》第五折:“生来豪富有家赀,终日醺醺醉酒巵,诗书还学师,褒封靠小儿。提学来时闷箇死。”
由来
提学是“提督学政”的简称。古代设有专门负责文化教育的高级地方行政官。
宋徽宗崇宁二年(1103)在各路〔相当于省〕设“提举学事司”,管理所属州县学校和教育行政。以后历代都有设置,但名称不一。如金有“提举学校官”,元各行省置“儒学提举司”,都属同一性质。掌诸路府州县学校祭祀、教养、钱粮等事,并考校进呈文字。
明初置儒学提举司,英宗正统元年(1436)分别派御史为两京的“提学御史”,十三布政司以按察使、副使、佥事充任,称进督学道。
清初沿明制,各省置督学道,惟直隶与江南、江北派督学御史,称学院。雍正四年(1726),各省督学道皆改“提督学院”,长官称提督学政,简称学政。
光绪三十一年(1905),罢科举,兴学校,改为提学使,辛亥革命后废。
参考资料
提学.在线汉语字典.
最新修订时间:2021-11-21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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