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音乐风格,
摇摆乐不同于先前的
新奥尔良爵士乐和
迪克西兰爵士乐,通常乐队中的合奏更为简化,同时是作为更为成熟的独奏之间的反复演奏的
连复段。而个人的即兴演奏也是主要是密切的建立在旋律的基础之上,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音乐技法的进步。同以前的演奏相比,独奏的演绎更具有冒险性。在大乐队时代结束之后,
摇摆乐风格的音乐家仍然坚持这种风格演出,他们的演奏堪称是一种主流的爵士乐。
当
新奥尔良爵士乐已经创造了即兴演奏的合奏之时,爵士乐在二十年代在美国社会逐渐流行起来,同时对于爵士乐的需要要求增加更多的舞蹈乐队。因此出现了对乐队的新要求,即在乐队拥有三支乃至四支号的时候,合奏的地位要降低。1924年,当Louis Armstrong加入了Fletcher Henderson的大乐队时,就可以算作是摇摆大乐队最早的出现。乐队中的唐·雷德曼的编曲大大辉映了短号手的松弛的演奏风格。真正
摇摆乐在流行乐坛的确立则要算是1935年Benny Goodman大乐队的成功,直至1946年大乐队时代的结束为止,摇摆乐一直是美国流行音乐的一支重要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