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预算编制是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社会公众意愿和公共需要合理安排财政支出的决策过程,也是财政职能发挥作用的决策过程;为了更充分地体现社会公众的意愿、更有效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经过科学地分析和缜密地论证,乃至需要借助专门的工具和特殊的程序。
原则
1.
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是对支出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时间要求编制支出预算草案(和收入预算一起,下同)。凡是参与预算执行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及时编报支出预算,各级政府都要及时汇总支出预算,并要按法定的时间要求向人代会提交支出预算草案,以确保支出预算能够及时得到审查和批准。
2.平衡性原则。平衡性原则就是在编制支出预算时,既要考虑实际需要,又要兼顾财力可能,除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等正常经费外,专项支出按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政府预算要坚持量人为出,收支综合平衡,不列赤字。
3.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就是政府预算必须真实可靠,支出预算数额不允许虚列冒估。性质不同的预算支出应严格区分,不能混淆。预算中的预计数应尽量准确地反映出可能出现的结果。鉴于社会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还应有应付突发事件的机制,即建立包括预备费在内的各类政府预算后备基金,用于支出预算执行中某些临时性的急需和事前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4.合理性原则。在支出预算的安排中,由于各项支出轻重缓急程度不同,预算安排的顺序和数额也就相应不同。因此,在支出预算编制中必须从全局出发,保证法定支出与重点支出,兼顾一般支出,集中财力办大事,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应强调依法理财,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支出预算编制,按部门履行职责及标准编制。
5.全口径预算原则。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统筹预算内外财力,实行全口径财政预算。坚持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部门支出预算既反映一般预算也反映基金预算,既反映预算内收支也反映预算外收支。
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支出预算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履行其职责和实施宏观财经调控和管理的依据和行为准则。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必须以各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从预算支出规模、增长比例的确定,到各类支出结构、具体项目的安排都要做到依法合规,以确保支出预算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规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政府从宏观上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调节和控制的基本手段。政府预算是政府活动规模和范围的集中体现,它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现。这就要求在编制政府支出预算草案时,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生产、投资、流通、就业、教育、卫生、科学、文化等各项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并与中长期财政规划及有关财政经济政策相协调,综合测算和确定年度预算支出规模和结构,编制年度支出预算草案。
3.本级政府的职责、预算管理职权和
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支出范围。本级政府的职责即事权,它明确界定了本级政府应该干什么。预算管理职权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就编制环节而言,《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负责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各级政府在编制本级支出预算草案时,必须依据本级政府的职责、预算管理职权和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支出范围编制各自的支出预算草案。
4.上一年度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支出预算变化因素。上一年度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是编制下年支出预算草案的基础信息资料。除个别新增或新减的支出预算项目外,大部分支出预算项目类别都是相对稳定的。因此,在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时,应按连续性原则,以上一年度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剔除年度间的不可比因素,并结合本年度财经形势和重大支出变化情况,综合测算确定。
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支出预算草案要求。为保证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统一性,每年国务院及地方政府都要下达编制本年度支出预算草案的要求。它也是各级政府编制本级支出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