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管理体制,简称“财政体制”。是指国家在组织
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活动中,划分中央政权和地方各级政权以及
财政部门和其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财政管理方面的职责、权力、
财政收支范围以及
组织原则、
管理方式和
机构设置等各项法规和制度的总称,是国家财政管理的一项根本制度和
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体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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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预算管理
根据国家各级政权的职责范围划分各级预算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并规定收支划分的方法。
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由于
国家预算集中了国家的主要财力,是国家有计划地组织
财政分配的基本形式,通常也把预算管理体制称为财政管理体制。
预算外资金
规定
预算外资金(见预算)的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预算外资金在性质上属于
财政资金,但不纳入
国家预算管理而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
税收管理
规定各级政权机关在税收管理上的职责和权限。税收是国家最重要的财政收入。在各级
政权组织之间,不仅对税种及税收的减免权有明确的划分,而且对税收稽征管理的职权也有具体的规定。
行政事业财务
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为完成其
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所具有的经费支配权限和责任,经费开支的范围和管理形式,以及在完成任务和计划后对经费节余可以分享的权利。
固定资产
规定在使用国家投资过程中,国家与
建设单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单位)及其职工之间各自的职责和全面完成国家任务后应得的利益。固定资产投资中涉及专业
银行信用管理体制和建设单位本身的
财务活动,不属于财政管理体制的范围。
企业财务
规定
国营企业再生产过程
中国家与企业、职工之间在
资金管理、
成本管理、企业
收入分配和使用等方面的责任、权限和利益。资金(包括企业
固定资金和
企业流动资金)和积累的分配是财政管理体制直接处理的。涉及企业与银行以及
企业内部关系的,则分别属于
银行信用管理体制和企业本身的
财务活动。
发展
中国的财政管理体制经历了由高度集中的统一收支管理体制逐步转向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的过程。不同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有过各种变化,集中和分散的程度不同,分级管理的形式也不同。在大部分时期内,是同当时政治经济发展情况和
经济管理体制的要求相适应的。
1978年后,为了加速实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是围绕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进行,以后者为重点。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方面,扩大了地方的财权,加强了地方理财的
责任心,体现了
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在国家与企业的财政关系方面,改变国家对企业统得过死的状况,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先后试行了
企业基金办法、各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办法和盈亏包干办法。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企业上缴利润的制度逐步改为向企业征收
所得税,企业纳税后的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使用(见
国营企业利润分配)。通过征收所得税,用
法律形式把国家与企业的
分配关系固定下来,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进一步发挥了
税收调节经济的
杠杆作用,从而有利于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的
经济责任制,落实
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各项措施,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在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方面,把财政无偿拨款供应
基本建设资金改为通过
建设银行有息贷款,
定期偿还,并推行投资
包干制,明确
建设单位和
施工单位的
经济责任,进一步调动其完成国家计划投资的积极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也开始推行包干使用、节余分成的办法,促使其在完成
规定任务的前提下努力节省经费开支。
内涵
体制的实质
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是正确处理国家在
财政资金分配上的集权与
分权问题。国家的各项职能是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为了保证各级政府完成一定的政治经济任务,就必须在中央与地方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各自的财政收支范围、财政资金支配权和财政管理权。一般地说,各级政府有什么样的
行政权力(事权),就应当有相应的财权,以便从财力上保证各级政府实现其职能。
地位和作用
在整个
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中,财政管理体制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各项经济事业的发展都要有财力、物力的支持。正因为如此,财政管理体制必须适应经济管理体制的要求。由于财政管理体制属于
上层建筑,它反映社会主义
经济基础并由其决定。因此,财政管理体制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生产力的发展服务,并要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
原则
主要有:①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国家统一的财政方针政策、
财政制度和
财政计划之下,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应有相应的
自主权和机动权。
国家预算直接支配的财力在
国民收入中应占合理的比重,中央支配的财力在国家
财政收入中应占较大的比重,以保证国家
重点建设、
智力投资、国防战备等需要,以及在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进行必要调剂资金的需要。②
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相结合。财政体制必须有利于有计划地分配,保持
财政平衡,以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同时,通过税收、
财政补贴、财政支出包干等
财政杠杆调整各方面的
经济利益,促使各单位和劳动者从切身利益上关心
国家计划的完成。
原则
第二,财政管理体制必须适应我国
政权体制的要求。一级政府有一级施政范围、就必须相应地建立一级财政。
第三,我国要建立以
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同样需要计划,财政必须有计划地筹集和分
配资金。
第四,我国
幅员辽阔,各地的
经济基础和
自然条件相差悬殊。
原则实现
在财政管理体制中,统一领导与分级财政,就是
中央集权和
地方分权的关系问题。集权与分权,是一对矛盾。这种矛盾只能是根据生产发展的要求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一般地说,凡是关系国家全局的管理权限一定要集中到中央,不能任意分散,以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凡是需要由地方因地制宜的管理权限,一定要放给地方,中央不能统得过死,以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二、财政管理体制必须与
国家政权结构和国家
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原则
首先,财政管理体制必须确定分几级管理,财政的分级管理必须与我国的国家政权结构和
行政区划相一致。因为一级政权及相应的
行政管理机构承担着它们职权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文教等方面事业的权力和责任,必须赋予相应的管理财政收支的权力和财力;才能保证其职能的实现。
其次,财政管理体制既然是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财政管理体制就必须随着
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因为:
第一,
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变革都牵涉到财力和财权的
分配问题,如企业改革、
价格改革等,都和财力的分配分不开,也要求财政管理体制加以相应变革。
第二,财政问题直接关系到各地方、各部门、各
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必须随着
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变革而相应地调整财政管理体制,从而相应地调节经济
利益关系,才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财权事权
财权与事权要统一,就是说各级政府有什么样的职权、什么样的办事的事权,就要有相应的财权。
要实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就必须要有权与责的结合。权与责相结合反映在财政体制上,就是要使各级财政都有各自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并且要把财政支出同财政收入尽量挂起钩来。只有权与责结合了,才能切实保证财权与事权的统一。
演变
自建国以来,我国财政
管理体制经历过多次变动,总的趋势是根据“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逐步过渡到实行各种形式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的体制。尽管分级管理的形式有许多种,集中和分散的程度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各个时期实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多数是同当时的政治
经济形势及其发展变化的需要相适应的。
建国初期
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着生产停顿、职工失业、通货膨胀等残破不堪的经济局面,只能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是把
国家收入和支出的
支配权集中在中央,即“
统收统支”制度。
一五时期
我国从恢复
国民经济开始转向有计划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变化相适应,财政下放了权限,实行中央、省(市)和县(市)
三级财政。把地方收入划分为:地方
固定收入、
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支出大体上按照企业、事业和
行政单位的
隶属关系,划分各级财政支出范围。
1958~1959
这一时期,
经济管理体制作了较大的改革,中心是扩大地方的权限。财政管理体制也相应作了重大的改革,即
中央企业下放给地方,收入归地方,支出也相应地下放,实行
以收定支,确定收支比例、五年不变,但只执行了一年,而后改“
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做法。
1961~1966
1961年中央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与国民经济调整相适应,
财政管理体制作了必要的改进,主要采取集中财政,加强财政管理,强调“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账”。
十年动乱
国家的经济管理、财政管理处于半计划、半
无政府状态。1971年开始实行企业下放,
财政收支实行
大包干。企业大幅度下放后,中央各部几乎没有
直属企业,而地方又没办法把这些大企业管好。
1980~1984
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
这个体制的主要内容是:按照
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
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入和中央
其他收入作为
中央财政的
固定收入;中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企业的流动资金、
国防费、中央级的事业费等由中央支出;地方所属企业的收入、
盐税、工商
所得税和地方其他收入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
流动资金、地方各项
事业费及行政费等,由
地方财政支出。后来,把“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逐步改为“
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办法。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由过去全国“一灶吃饭”,改变为“分灶吃饭”,地方财政收支的平衡也由过去中央一家平衡,改变为各地自求平衡。
(3)包干比例和补助数额改为一定五年不变。由于做到了
财权、事权统一,
收支挂钩,所以“分灶吃饭”更好地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是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中央财政的负担较重,收支难以平衡,没有充分考虑到在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上中央要有适当的集中。
财政体制改革与
经济体制改革没有同步进行,而是先行一步。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后,一些地方为了争取财源
盲目建设,从而影响了整个
国民经济效益。
1985-1993
(1)大部分地区实行“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基本上按照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以后的税种设置,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财政收支和地方财政收支,根据地方的收支基数,计算确定地方新的收入分成比例和上解、补助数额,一定五年不变。
(2)
福建、
广东两省实行“大包干”的体制。国务院决定从1980年起,福建省实行“划分收支、
定额补助、五年不变”;在广东省实行“划分收支、定额上交、五年不变”的体制。
(3)在财政收支方面,除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收支和关税划归中央外,其余收支均由地方管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收入较多、上交比例大的地区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不高,个别地区甚至出现收入下降的情况。因此,从1988年起,国务院对收入上交较多的13个省、市,实行“
财政包干、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以便进一步调动这些地方的积极性。
1994年后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