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公证
公证机关对收养人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对收养人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从法律上确认收养关系的成立,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根据中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申办收养公证,应由当事人(包括收养人、送养人或者送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工作证、退休证等。(2)各方当事人同意收养或送养的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该收养人婚后无子女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关于收养人身体检査证明,以及不育或绝育的证明等。送养人应提供有关医院出具的被收养婴儿的出生证、自己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证明等。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
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应重点审査:(1)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属实;(2)各方当事人是否完全出于自愿;(3)调査、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便确认收养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送养人是否具备送养条件。经过审査,凡是符合收养条件的,公证机关方可出具公证征明。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1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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