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矿制度,对采场中各放矿口的放矿顺序和每次的放矿量以及截止放矿
品位的规定;分为少削高峰放矿制度和削高峰放矿
制度。
分类
对采场中各放矿口的放矿顺序和每次的放矿量以及截止放矿品位的规定。有底柱崩落采矿法的放矿制度的分类见下表。
制度
对于使水平接触面水平下降的削高峰放矿制度,削高峰就是把矿块中各个漏斗的流轴上的接触面的高度计算出来,然后从具有最大高度的漏斗放出一份矿石使该高度降低。一份矿石的体积等于一个班中出矿的体积。不断削高峰可以使水平接触面在动态中最大限度地保持水平。为了减少从垂直接触面混入的岩石,应使相邻矿块的水平接触呈阶梯状,而且使两个矿块的水平接触面同步下降。对于使倾斜接触面倾斜下降的削高峰放矿制度,削高峰就是:把倾斜接触面下各个漏斗的流轴与接触面和最低位置接触面的交点的高度算出来,并且算出每个漏斗的这两个高度的差值,后优先从具有最大差值的漏斗放出矿石。削高峰时期各个漏斗放矿的顺序,应通过学数学模拟放矿来确定。各个漏斗都开始放出岩石后,无峰可削。各个漏斗可按等量顺序放矿或依次放矿,直到每个漏斗放出的矿石品位都降低到盈亏平衡的放矿截止品位。
评价和选择
一步依次放矿最不利于降低矿石损失贫化,两步骤依次放矿的放矿制度较好,削高峰的放矿制度最好。执行削高峰的放矿制度比执行其他放矿制度需要付出代价,要有便于开闭斗穿口的装置,并严格管理放矿。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不应进行无制度放矿,也不采用一步骤依次放矿,采用两步骤依次放矿的放矿制度还是削高峰的放矿制度需进行经济比较。当使用带水平补偿空间的阶段强制崩落采矿法和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或矿块式阶段自然崩落采矿法时容易实施水平接触面水平下降的放矿制度;当使用另外的阶段崩落采矿法或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时容易实施使倾斜接触面倾斜下降的放矿制度(见图1)。这两种削高峰的放矿制度之间,也要进行经济比较。
无底柱分段崩落法的放矿制度主要是对于截止放矿品位的规定。规定前也需要优选。
a—使矿岩接触面水平下降的;b—使矿岩接触面水平
前移的J、JD—分别是矿岩接触面及其最低位置
基本要求
放矿控制的基本要求包括:
(1)放矿速度与崩落效果的关系。良好的崩落效果,应当是矿石的崩落块度均匀,大块率低,底部结构所承受的压力平稳和崩落速度均匀。应用自然崩落法的矿体,一般要求节理裂隙发育,但是在原岩中相当多的裂隙是隐裂隙,需要在崩落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发育。所以,如何利用崩落过程中的应力集中,使这些隐裂隙得到充分发展是很重要的。
通过拉底给矿体提供一个初始的暴露面后,表层矿石由于自重和应力集中作用而发生冒落,形成崩落面。只要冒落下来的矿石不断地从采场放出,崩落面就将不断地发展,直至应力分布达到新的平衡。崩落面的发展速度和崩落块度,除了受到岩体结构与构造以及矿岩自身的物理力学性质制约外,还将取决于暴露面积的大小和暴露时间。一般情况下,当放矿速度较小时,崩落矿石可能与崩落面接触,将对崩落面有支撑作用。适当的支撑和合适的暴露时间可以使矿体中的隐裂隙得到发展。而暴露面的急速扩大,将使矿体中的隐裂隙得不到充分发育而呈大块冒落。因此,通过崩落面下的放矿控制,应使崩落面获得最佳崩落效果。
(2)放矿速度与采矿综合效果的关系。一般情况下,较小的放矿:速度的崩落效果较好。但是放矿速度太小,不但不能充分发挥采场的生产能力,同时由于底部结构的服务年限延长,容易使底部结构受压破坏,增加巷道维护费用,影响放矿效果。而较大的放矿速度,其崩落效果欠佳,并且容易使崩落面与崩落矿堆之间形成较大的空洞而产生隐患。隐患之一是突然的大面积崩落,对底部结构造成冲击破坏甚至产生冲击波灾难;二是废石流入空洞隔断矿石,造成超前贫化甚至不能出矿。因此,合适的放矿速度才能获得好的采矿综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