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不是以地区代表的身份进入政协,而是以党派、团体和其他界别代表的身份进入政协,是本界别参与民主政治的代言人。每一个政协委员都是自己所在界别的代表性人物,是某个特定群体的社会成就与社会形象的模范,或者是履行社会责任、代言社会呼声的模范,这是他们之所以成为政协委员的基本依据,也是评价他们是否合格的基本依据。政协委员必须履行职责,这是毫无疑问的。政协委员的核心职责,就是保持界别代表性,保持在界别内的模范引领和民意代言。
产生过程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运作步骤一般为:
一、提名推荐。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
二、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反复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三、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协商和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四、公布。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向委员发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增补政协委员的程序,也需要经过提名、协商、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和公布这几个步骤。
权利义务
委员履职的内在动力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原发性的道德责任感,另一种是继发性的契约责任感。前者源自一个人原生的道德要求,是一种自觉自为的社会理想追求和社会责任感,是最可贵、最持久的行为动力;后者一般源自承诺,是一个人与他人达成契约后的履约压力,对契约的认同度越高,对行为的推动力越强。从这个角度看,推动政协委员履职的治本之策,一是挑选那些原本就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人士来当委员,另一个办法就是在入职之前,让委员们发自内心的做出履行职责的承诺,就象某些重要职位的入职宣誓一样。
有的地方在推荐委员时,往往把委员看作一种社会荣誉,而忽视了对委员履职愿望和素质的核查,一些委员在入职时对人民政协认识不够,对委员的职责和作用不了解,光荣感有余,使命感不足,根本就没有履职的意识和准备。
密切联系
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有: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该地方重大事务;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可以请求复议。政协组织依法维护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民主权利。
履职要求
人民政协是按界别组成的,政协委员不是以地区代表的身份进入政协,而是以党派、团体和其他界别代表的身份进入政协,是本界别参与民主政治的代言人。每一个政协委员都是自己所在界别的代表性人物,是某个特定群体的社会成就与社会形象的模范,或者是履行社会责任、代言社会呼声的模范,这是他们之所以成为政协委员的基本依据,也是评价他们是否合格的基本依据。因此,政协委员的核心职责,就是保持界别代表性,保持在界别内的模范引领和民意代言。这是政协委员最大的履职。
政协委员保持界别代表性有两重含义:作为本界别的优秀分子,要保持社会意义上的代表性;作为本界别的政治代言人,要保持政治意义上的代表性。具体而言,政协委员要保持自己对本行业或专业成就的代表、个人道德形象和行业公众形象的代表、履行社会责任的代表、界别民意的代表、以及更大范围人民群众民意的代表。从这个意义上说,委员做好本职工作,敬业奉献做出行业表率,就是在履职;知识界的委员不断取得学术上、专业领域上居于领先地位的科研成果,就是在履职;产业界的委员提升企业规模和档次保持行业龙头地位,通过扩大就业、增加纳税、慈善捐赠回报社会,模范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在履职。当然,反映界别呼声,协助党政部门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更是重要的履职。
全面来看,政协委员履职,岗位成就和社会贡献是首要内容,包括可见的物质成就与贡献,以及不可见的文化、思想、舆论贡献。政协委员的本职工作成绩、个人的专业成就和社会声誉、通过招商引资、吸纳就业、科技推广、思想传播、公益活动等不同方式为社会做出的贡献,是最基本的履职合格标准。在此基础上,是委员的参政议政成绩,也就是通常所见的“四个一”、“五个一”等。最后,才是政协常规活动的出席情况,如全体会、专题会、视察活动等的考勤。
基于这样的认识,政协对委员的履职考核,一定要处理好“到位”与“到会”的关系。“到会”是应该要求的,但不是最重要的,次次到会的“举手委员”对政协没有实际价值。“到位”者未必一定次次“到会”,但一定是充分履行了界别内的模范引领和民意代言,有真正的实效,为政协组织和个人赢得了影响和声誉。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大力倡导委员围绕本职工作和本界别社会事务做实事、出实绩;另一方面,也要尊重委员的个人需要,精心安排政协的活动,减少形式主义的东西,提高会议和活动的质量与效率,少开会、开好会。
履职方式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协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所以需要协商,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存在分歧,可能是利益与立场的分歧,也可能是观念与思想、方法与技术的分歧。政协的存在就是尊重社会分歧,通过协商解决人民内部的分歧、促成共识;政协委员的存在,就是代表分歧的各方来表达意见、寻求共识。可以说,政协委员的一项政治责任,就是代表分歧、表达分歧、弥合分歧。委员无论是政协会议发言、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都要着眼于把自己代表的界别及群众的真实情况原汁原味地反映上去,把滞留于基层和群众中的真知灼见反映上去,融于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化为指导和推动工作的措施。
政协组织尊重分歧、鼓励分歧的充分表达,是确保委员履职生命力的关键。尊重分歧不是保护分歧、放任分歧,而是珍视委员真实传达社会分歧信息的愿望和勇气,为委员营造气氛、创造条件,使他们愿意说真话、敢说真话、有机会说真话。这是对委员履职最大的激励和帮助。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政协组织出于善意,对分歧过于敏感,害怕委员“说错话”,因而在一些事情上做的很不恰当。如,开会发言说什么、不说什么反复打招呼,委员与领导对话的内容先要反复打磨,委员提出的意见要反复修饰,一般的理由是“为了确保质量”。我们必须认识到,政协组织在委员个人履职上的过多干预是非常有害的。对政协而言,如果听不到不同的声音,听不到争论、听不到批评,政协的生命力也就不存在了;对委员而言,如果不能畅所欲言,不能实话实说,他履职的生命力也就不存在了。
基于这样的认识,政协对委员的履职管理一定要处理好“和谐”与“和气”的关系。政协不能追求表面和气,要鼓励基本目标一致下的争鸣、争议、争论,在共同政治基础上求同存异,以达到真正的和谐。政协要鼓励批评,宽容错误的批评。要坚持民主团结两大主题,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倡导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精神,引导委员解放思想,大胆反映群众意愿,真实反映切中时弊的问题,敢于和善于提出批评意见,敢于和善于反映不同意见、包括少数人士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政协委员履职的活力,营造团结、稳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职责区别
人大是国家机构,而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非国家机构,不履行国家职能,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政协是参政议政机关,是我党和
民主党派共同协商解决国家大事的机构,政协是
参政;
在
中国宪法体制中人大高于政协,法律法规的通过需要人大通过才能生效,特别是重大法律法规;全国人大是最高
权力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