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费主要是使用费(user charges),按世界银行有关文件的说法,使用费是指“为交换公共部门所提供特殊商品和服务而进行的支付”。此外,政府收费还有少量的其他收费,如罚没收入和捐赠收入等。使用费实际上是政府模拟私人物品的定价方式收取的
公共物品的价格,以便回收提供特殊商品和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成本。使用费模拟市场价格,但又不同于市场价格,因为政府对
公共物品定价不能采取
利润最大化原则,所以,使用费一般不能弥补提供特殊商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
以收费形式获得的
政府收入,其划分的界限比较难于把握,这也正是乱收费得以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政府收费涵义必须把握下列三层意思:一是提供的服务必须在政府收费职责之内。如结婚登记和营业登记所收取的证照费;二是只对一部分提供了特定服务的单位和公民收取,如调解费、环境治理费;三是收入的使用方向是专一的,即收得的款项一定要用来补偿服务费用或完善服务设施,如证照费用于证照制作成本,环境治理费用于环保设施。
收费有时与税收难以截然区分,因为有时一项收入可以采取税收形式也可以采取收费形式,如使用公路可以收取公路费,也可以征收
燃油税,但二者也确实存在着差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税收与政府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没有直接联系,
税收收入一般不规定特定用途,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而收费与政府提供的特定商品和服务有直接联系,
专项收入,专项使用。二是,税收是作为政府一般的筹资手段,而收费往往是作为部门和地方特定用途的筹资手段。三是,
税收收入是政府的主要收入,必须纳入预算内统筹使用,而收费则而已有所不同,全国性收费要纳入预算内,部门性收费或地方性收费可以作为预算外收入,按预算程序管理,形成政府性基金或由部门和地方自收自支。四是,一般而言,税收的法治性和规范性强,有利于立法监督和行政管理,而收费的法治性和规范性相对较差,容易诱发滥收费现象,因而法治性不强的
发展中国家应避免收费
项目过多,并力求加强管理。
既然税收与收费难以截然区分,那么,政府为什么要采取收费形式呢?这首先是因为收取
使用费在弥补
市场失灵方面如矫正私人物品的
外部效应上有特殊的作用。比如:假定某一工厂对周围的环境带来污染而又没有采取治理措施,那么,他的
私人成本将小于
社会成本,获取额外
利润,政府使用费可以定在等于甚至高于额外利润水平上,则可以运用经济手段迫使企业治理污染,或者政府运用这笔使用费来治理污染。其次,收取使用费有利于提高
公共物品的
配置效率。使用费遵循的是
受益原则,谁受益谁支付,合情合理,同时吸收了
价格机制的优点,至少要支付相当于成本水平的使用费,显示了提供特殊商品和服务的
价格信息,有利于避免
公共物品的过度需求,提高公共物品的
配置效率。那么,当某一项收入可以采取税收形式也可以采取收费形式的情况下,如何合理选择呢?这可以根据政策目标和效率原则进行抉择。比如:如果公路使用费不是在全国统一征收,即有的公路收取使用费,有的公路不收取使用费,就会产生车主选择不收费的公路,甚至绕道而行,在这种情况下,则选择征收
燃油税更有效率;如果
财政收入奉行
受益原则,则选择使用费更为公平,如果奉行
支付能力原则,则选择燃油税更为公平;如果为了防止诱发滥收费现象,无疑多采取税收形式更为恰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