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体制
古代国家政权
中国古代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结构组织程序、职权分配和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与活动原则。中国古代曾经存在过两种政权体制,即奴隶制宗法贵族君主制封建君主专制。夏、商、周三代的国家结构方国联盟和分封制,政权体制则是宗法贵族君主制。
主要特点
秦统一前
1、君主和贵族元老组成的议事会,同时又是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主体。
2、君主和贵族官员的任期都实行终身制和世袭制。
3、君主对贵族官员有任免升降权,而贵族对有过失的君主有进谏、流放以至弑杀之权。因此,双方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
4、血缘关系上的亲疏远近决定了政治上的尊卑高低,政权与家族系统合一。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及生产关系的变革,郡县制逐渐代替了分封制,官僚制代替了贵族世袭制。
秦统一后
秦统一中国后,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确立了封建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制政权体制,并延续达两千年之久,它的特点是: l、国家的最高权力全部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皇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
2、皇位终身制,皇权不可转让。
3、皇位世袭,父死子继,不可更改。
4、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原则,是君尊臣卑。
我国政权体制
简述
中国的封建君主专制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和两种形式。秦代至元代是宰相制的君主专制,明、清时期,宰相制被取消,皇帝直接行使中央政府的各种权力,开始推行无宰相的君主专制体制。皇权越来越尊,臣民越来越卑,这就是中国古代政体演变的总趋势。 在我国政权体制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主要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是:(1)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重大事项的确定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经本级人大讨论后确定。一般来说,凡涉及本地区较多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或者较多群众关心的事项,都可以认为属于重大事项。(2)选举权、任免权。地方各级人大通过选举和任命来决定其他国家机构的组成;如果认为其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不宜再担任原来的职务,则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其罢免、免职或者撤销其职务。(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4)监督权。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否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是否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有: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方式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提出询问,提出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行使免职和撤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任务是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通过和批准的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就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事项所作的决定、决议,以及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本级人民政府的关系是决定和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接受双重领导,在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同时,又要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全国的行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必须执行和贯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采取的行政措施和发布的命令、决定。在整个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接受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6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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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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