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审判机关就是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
国家机关。在中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
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
中级人民法院和
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
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中国设立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
军事检察院等
专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是
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
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
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国家安全机关是掌管对外情报和反间谍工作,担负保卫国家安全的专门机关。中国的国家安全工作原统由公安机关负责。1988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专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主管原有公安机关承担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性质,属于国务院的组织领导体系。
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