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规是基督教教会对其信徒和神职人员在信仰、伦理、宗教生活和教会纪律等方面具有约束力的法令、规律、条例的总称。法规一词源于希腊文Kanon,原意为尺度。拉丁文为Jus canonicum或Jus cclesiasticum,又称圣律(Jus sacrum)或神律(Jus divinum),因基督教会认为其具有神圣启示的权威。早期教会为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常召开各种宗教会议,通过并颁布一些决议或命令,是为教会法规的雏形,经过长期的积聚、补充、修订,逐步形成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
325年在
尼西亚公会议上通过20项法令,由
君士坦丁一世颁行,被认为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法规,为东、西派教会所遵奉。此后教会法受到罗马法(如439年的《
狄奥多西法典》和534年的《
查士丁尼法典》)的影响,并吸收一些古代文献材料(如《使徒法规》)以及教皇的谕令,逐步积累成相当庞杂的文集。中世纪以来,随着
天主教会在社会上的威信和权力的提高,教会法规实际上对教会所在地的所有居民都有强制性,其内容不仅包括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的生活准则,还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财产、婚姻、家庭、继承和刑事等都有规定。11世纪以前在天主教会中尚无统一的法规,当时流传并适用于欧洲各国的教会法有百余种之多。约在1140年,
意大利法学中心
波伦亚大学的
格拉蒂安把历代教皇制定的法律以及给各地主教的批示和信函聚汇编成册,名为《格拉蒂安教令集》。教会史家以此教令集的问世为分界线,称此前的各种法规为古法规,以后的为新法规,如教皇
格列高利九世的《法令全集》、卜尼法斯八世的《法令集》和克雷芒五世的《法令集》。16世纪,教皇
格列高利十三世在
特兰托公会议后,集上述四集之大成,并将14~15世纪的教皇谕令作为补遗编成《教会法大全》,于1580年颁布,成为天主教最具普遍性的正式法典,但因篇幅过于浩繁,应用时殊多困难。
20世纪初在教皇
庇护十世倡议下,罗马教廷着手编制一部精简而又系统的法典,于1917年由
本笃十五世颁布,称为《天主教法典》,共分5卷,2414条。第二次
梵蒂冈公会议为进行教会革新,通过决议要求在此法典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1983年1月,教皇
约翰-保罗二世签署新的《天主教法典》,共7卷,1752条。新法典在教会组织管理方面作了重大修改,将以往以统治权观念为基础的管辖方式和中世纪封建体制原则下的统治方式改变为“兄弟般”的参与式,教廷中央权力有所下放,地方教会主教团的权力显著增强,并提高了教徒在教会中的地位和承担的职分。新法典也简化了教会内部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并放宽了教徒婚姻的某些限制,新法典的适用范围仍只限于原奉行拉丁礼的天主教会。
宗教改革后,教会法规仅对
天主教有效,
新教各派不再接受天主教会的法规,而陆续制定各自的条例,亦有不设固定法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