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学概念。
阿拉伯语“
乌苏勒·菲格亥”的意译,简称“法源”、“法理”。教法实体的对称。指教法的来源、法理依据或体现形式。分为实际渊源和理论渊源。前者包括伊斯兰教前阿拉伯的部落习惯、早期
麦地那穆斯林的民俗习尚、伍麦叶王朝时期的传统习惯、行政法规、司法实践及汲取拜占庭萨珊王朝等外来法因素等。后者指
伊斯兰教法确认的法理依据,包括《
古兰经》律例、圣训律例、类比、公议四大法源及择善、公益、意见、创制等辅助法源。不同教法学派各有侧重。哈乃斐派强调择善和教法学家的意见,马立克派重视麦地那穆斯林大众的传统习惯(统称为逊奈或圣训),沙斐仪派广泛应用类比,罕百里派重视经典和圣训,
而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支派的
乌苏勒教法学派,则以《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理智为四大法源,尤为强调当代的权威教法学家(即穆智泰希德)的决断作用。近代以来,
伊斯兰现代主义和
原教旨主义派别皆强调重开教法“创制之门”,对法源作更宽泛的界定,以增强教法的活力、适应时代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