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产生以前,主要由原始人群的部落组织承担、发挥教育职能。国家产生以后,教育职能就成为国家的
职能之一。但在
学校教育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并成为
公共需求以及当宗教与
教育合一时,教育职能不是国家的主要职能之一。
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学校教育逐渐得到充分发展并成为公共需求以及当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后,教育职能就逐步成为国家的一种主要职能,同时,宗教组织、
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或机构也承担和发挥一定的教育职能。
就现代国家的教育职能而言,尽管不同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
规定,但它在责任上都包含以下基本内容:规定并执行教育基本制度;举办公共教育,扶助符合国家、
社会需要和个人适当需求的民办教育,并提供必要的
教育资源;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利;督促有关方面履行教育义务;制定
教育发展战略和
规划;制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规范;保护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活动不受干扰等。在作用上都包含以下基本方面:宏观指导作用;宏观协调作用;宏观监控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