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2018年11月8日发布的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
新时代高校教师
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
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党委书记和
校长抓师德同责,是
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行政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
师德规范,
严以律己,
为人师表,把
教书育人和
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
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
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
评奖评优、
职务晋升、
职称评定、岗位聘用、
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
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
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
记过、降低
岗位等级或
撤职、
开除,需要解除
聘用合同的,按照《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
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
受理、
调查、
认定、
处理、
复核、
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
陈述和
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
复核、
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
人事档案。
六、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七、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八、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九、各地各校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
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