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商周之际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治国方针,体现了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这从理论上为“
武王伐纣,以周代商”的历史提出了合理的解释。
政治主张
一、要牢记商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不能贪图安逸,荒怠政事。周公一再告诫人们,殷商王朝之所以丧国,就是因为“荒腆于酒”,作为继商而立的周王朝的统治者,应该时刻牢记这一历史教训,“勿辩乃司民湎于酒”(《尚书·酒诰》)。
周公认为,周人虽然推翻了商王朝的统治,但并非从此就一劳永逸了,周王朝一旦失德,仍然要受到天的惩罚。“天降丧于殷,殷既坠厥命,我有周既受。我不敢知曰:厥基永孚于休。若天棐忱,我亦不敢知曰:其终出于不祥。”(《尚书·君奭》)这段话的大意是,我们周人虽然承受了原来为殷人所有的天命,但是我却不敢说我们的基业永远这样牢固美好。
周公时刻担心周王朝后继的统治者忘记商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不知天命不易”,丢却前人的光荣传统。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周公要求周成王“无淫于观、于逸、于游、于田,以万民惟正之供”(《尚书·无逸》),就是说不能沉湎于游玩、田猎、享乐之中,一定要勤于国事。
第二、要体察民情。周公认为,治理民众是十分严肃的事情,统治者应该谨慎小心,一刻也不能荒怠。”治民祇惧,不敢荒宁“(《尚书·无逸》),要使周王朝的政治统治得以巩固,就必须使民众安乐,而能否使民众安乐,则在于统治者能否体察民情,周公不止一次地告诫群臣子弟,要”知稼墙之艰难“,要知道民众的痛苦,”知小民之依“(《尚书·无逸》)。
体察民情,不能局限于了解民众的疾苦,更重要的是要体察民众的心理。周公认为,小人的怨詈,往往产生于为政者的失政,如果为政者相率欺诈,小人则人怨詈,明哲的统治者就是要善于从小人的怨詈中闻知已过,不断地修正自己的过错。“自殷王中宗及高宗及祖甲及我周文王,兹四人迪哲。厥或告之曰:‘小人怨汝詈汝。’则皇自敬德。”(《尚书·康诰》)在周公看来,每一个君主都应该像商高宗、周文王那样,每当体察到民众有不满情绪的时候,都不迁怒于民众,反而求诸己,修明自己的品德,只有这样,民众才能安居乐业,专制国家的政治秩序才能安定。
第三、要慎用刑罚。周公认为,刑罚是国家用来维持秩序的手段,但是,如果用刑不当,则将招致民怨。商王朝后期滥用刑罚,导致民怨沸腾,是应该汲取的历史教训。因此,周公主张统治者应该修明自己的道德,慎用刑罚。
《尚书·康诰》载周公告诫康叔封要“义刑义杀“。古代义与宜通,”义刑义杀“即宜刑宜杀,即刑罚的使用一定要适当。至于如何才能做到用刑适当,周公认为,刑罚适当的关键在于按照国家既定的法典用刑,”勿用非谋非彝“,谋、彝意为常典常刑,统治者在动用刑罚的时候应该以此为根据,绝对不能随心所欲地使用刑罚。
周公一方面主张统治者应该根据国家的法典使用刑罚,另一方面也主张统治者应该根据罪人的认罪态度,对于刑罚的轻重程度加以调整:“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尚书·康诰》)如果一个人犯了比较轻的罪过,但却不思改悔,不反省,不认罪,这样的人即使罪行并不严重,也非杀不可。如果一个人犯了重罪,但却有认罪悔改的表现,并且罪有缘由,则不可杀。同时,周公也主张在量罪定刑时,对于寇贼奸宄、杀人越货、不友不孝、不从王命者要严加惩处,使刑罚能够充分反映统治者的意志,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周公认为,专制国家动用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恶劝善,因此,在使用刑罚时应该以善为怀。要设法使民众心悦诚服,就像医治自己的疾病一样对待犯罪者的过错,从而使犯罪的臣民能够改过自新。
意义
“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商周之际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周公用“民情可见”的观点解释天命,把天命理解为可以认识的客体。在对待天命的态度上,虽主张要敬从天命,但又不盲目地依赖天命,周公甚至明确指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宁。”(《尚书·君奭》)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人文主义的发展路向。另外,周公强调从民情知天命的观点,也表明他对于民众的力量以及民众在社会政治生活上的作用予以高度的重视,这一思想实际上开启了后代重民思想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