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文化空间”,一是特指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在固定的时间内举行各种
民俗文化活动及仪式的特定场所,兼具
时间性和
空间性。“如黄帝陵就是一个典型的文化空间。许多有关与黄帝祭祀的文化活动、仪式都在这里举行。汉族的龙王庙也是一个典型的文化空间,许多祀龙祈雨有关的仪式活动多在这里举行。”二是泛指
传统文化从产生到发展都离不开的具体
自然环境与
人文环境,这个环境就是文化空间。“如对
侗族的
大歌而言,唱歌的场所—古楼就是一个特定的文化空间。对于划龙舟的习俗而言,特定地段、特定时间内的江河就是一个特定的文化空间。”三是在一般
文化遗产研究中,文化空间还作为一种表述遗产传承空间的特殊概念,“可以用于任何一种遗产类型所处规定空间范围、结构、环境、变迁、保护等方面的,因而具有更为广泛的学术内涵。”“文化空间”是一个特定的概念。
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明确将人类口头和
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各种“民间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
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等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二是文化空间。在该条例中,“文化空间”被指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形态。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它总结并概括了此前有关传统民间创作和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研究成果,并对“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新的分类,这便是目前在各国广泛使用的五大类
分类方法:
该公约关于“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定义概括了以上五个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和文化场所。”
在这里,虽然“文化空间”作为一种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并没有出现在上面列出的五大类分类内容中,但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9种名录中便有5种属于“文化空间”的现象,2003年和2005年公布的第二、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也有属于文化空间的项目,这表明“文化空间”在这里占有十分醒目、突出的地位。
2005年,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之附件《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3条关于非物质
文化遗产分类界定中明确列举了除与联合国公约中五大类外的第六类即“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把“文化空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类别,并定义为“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
空间性和
时间性。”[3]
[1] 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普查手册[S].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第2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