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宏观控制,到微观保护,包括的内容极其丰富,涉及的方面极为广阔。但就其主要方面而言,一般分为法规管理、计划管理、
技术管理、专项管理等。
运用文物法规(见
中国文物法规)保护
管理文物,是文物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以法制管理文物的必然途径。它主要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文物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
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保护管理文物的
规范性文件,以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等。
既是文物管理的内容,又是实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制定文物保护管理的各项计划,如
文物调查、普查计划,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及
建设控制地带计划和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文物建筑保护、维修计划,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等。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保护、维修、检测文物,是防止文物免遭自然因素损坏、延长保存年限的重要手段。它主要包括制定或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技术方针、政策,确定
文物保护技术发展方向,组织文物保护技术培训及情报交流等。
主要是对大的类别的文物实行有计划的系统管理,如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考古发掘管理 (见
考古发掘管理)、馆藏文物管理(见
馆藏文物管理 )、文物
出境管理(见
文物出境管理)等,都属于此,它们是文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切实进行文物管理,达到保护文物、发挥
文物作用的目的,必须采用相应的管理手段。文物管理手段,概括地说,主要有法律(法规)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教育手段和技术手段。
法律(法规)手段是保护管理文物的强制措施,是以法制管理文物行政手段是用
行政干预保护管理文物,是人民政府经常采用的手段。
教育手段主要是利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公众宣传文物知识、文物法规,有计划地培养文物
专门人才,有计划地培训文物干部等。
技术手段主要是推广现代科学技术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同时又要严格控制违背保持文物原状的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交流国内外文物保护技术情报,组织推广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等。
分级管理是中国文物管理的重要原则。中国历史悠久,保存至今的各类文物异常丰富,它们的价值又高低不一,不可能都由国家直接管理。根据
文物价值高低,区分等级,保护重点,把最重要的文物管理权归
中央政府掌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自己行政管辖范围内的重要文物负有保护责任,同时负责保护管理其他文物。这样才使分级管理、重点保护落到实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许多条款都对文物分级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就是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高低,分别确定为不同等级,由县级、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公布为县级、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对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的要求也有区别。
中国文物法规对文物
藏品分级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管机构等单位的文物藏品,须区分等级,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文物藏品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高低以及保存情况,区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文物要专库或专柜保管,还需建立一级文物
藏品档案。
文物
行政管理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它们代表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依照法律和文物法规行使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权力。其主要职责可归纳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保护文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文物保护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文物保护长远规划,组织和协调文物研究、文物保护技术研究和文物教育事业;推广国内外文物保护管理的经验和先进技术,指导下一级文化(文物)
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组织与协调文物保护、研究、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工作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和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方面甚多,有些问题的解决难度很大,单靠文物
行政管理部门很难做好。不少地方为加强文物管理,提高文物管理的权威性,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了文物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和
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专家学者组成,协助人民政府领导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推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贯彻执行文物法规,协调解决文物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它们在文物保护管理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做出了很大成绩。
各级文物事业单位,是保护、研究、宣传文物的业务机构,并根据文物行政机构的委托,进行文物保护管理业务工作。在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的文物保管机构,其职责是负责进行该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