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托里学派是19世纪上半叶由J.斯托里(1779~1845)创始的国际私法学派,亦即英美的属地学派。斯托里的理论,构成现代英美法系的国际私法的基石,是英美国际私法学者的正统学说。
斯托里是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和
哈佛大学国际私法教授。1834年曾发表《法律抵触论》。他主张“每一国家在其自己领域内有绝对的主权和管辖权”,所以“一国的法律只在该国的领域和管辖权以内,有其固有的力量”,即“每一国家的法律直接影响并拘束存在于该国领域内的一切财产,不论动产或不动产,及居住于该国内的一切人,不论出生于该国的人或外国人,以及在该国内所为的一切契约和行为”;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用它的法律直接影响或拘束存在于该国领域以外的财产,或拘束不居住于该国内的一切人,不论出生于该国的人或外国人”。他认为一国的法律在外国能够发生效力,完全要依赖外国的法规。“适用外国法,不是一国的法律上义务,而国际私法的一切规则的发生,是由于各国相互间的利益和效用”,因此,他赞同荷兰的
法则区别说的观点,认为适用外国法是出于“国际礼让” (
comityof nations)。斯托里的理论,构成现代
英美法系的国际私法的基石,是英美国际私法学者的正统学说。此外,斯托里的著作还有下列贡献:①他的著作向欧洲大陆的国际私法学者提出了一个从判例入手进行研究的方法。②他的著作将欧洲大陆很多学者的
国际私法学说介绍到英美,使英美与欧洲大陆关于国际私法的发展不至绝无联系。③他的著作是此后的
特殊主义-国家主义学派的前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