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又称“新经院主义法学派”。以继承和发展中世纪神学家、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法律思想为特征的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派别。由于该派以神的意志的形式表达自然法概念,因而也往往被列为新自然法学派。可以分二战前后两个发展阶段。二战以前以
瑞士法学家卡特赖恩为主要代表,他认为人类义务的最高原则是对上帝、对同胞和自己,都应遵守一个理性存在的秩序,这是自然法的最一般的准则,“公平待人”则是自然法的行为准则。二战以后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
法国的马里旦,
德国的罗门,
比利时的达班和
法国的维莱等。他们虽然仍将法的本质最终归结为上帝的意志,但为了适应战后资本主义的发展,他们把神学法律思想与资产阶级的人权、代议民主制、人道主义和改良主义结合起来。如马里旦仍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实在法以及介于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国际法(万民法),认为实在法的效力来自自然法。他们把神学的自然法与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概念结合起来,强调实在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实在法可以补充和限制自然法,同时又坚持自然法支配实在法,实在法能违反自然法。
以继承和发展中世纪神学家、经院主义哲学家
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法律思想为特征的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又称新经院主义法学派。1879年罗马天主教教皇利奥十三世(1810~1903)宣称阿奎那的学说是罗马教廷的最高思想权威。新托马斯主义法学也就是梵蒂冈的法律思想。该派的一个基本概念是自然法,因此它在法学著作中也往往被列入广义的
新自然法学派。
20世纪初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主要代表是瑞士法学家V.卡特赖恩(1845~1931)。像老托马斯主义者一样,他将自然法解释为极少几条最一般的准则,认为人类义务的最高原则是对上帝、对同胞和自己,都应遵守使自己适合作为一个理性存在的秩序;自然法的原则,就是“公平待人”;违反自然法的实在法是无效的;私有财产制是合乎人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
20世纪中叶新托马斯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法国哲学家J.马里丹(1882~1973)、德国法学家H.罗门(1897~)、比利时法学家J.达班(1889~)、法国法学家M.维莱等。他们虽然仍将法的本质最终归结为上帝的意志,但他们的学说不仅不同于老托马斯主义法学,而且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也有很大不同。为了适应战后西方世界的条件,他们将神学法律思想与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人权、人道主义和改良主义等结合起来。马里丹基本上根据阿奎那的学说,将法划分为永恒法(上帝法)、自然法和实在法;万民法或国际法则介乎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认为自然法是人权的哲学基础。从本体论说,自然法是依靠人的本性,有关人的行动的理想秩序;从认识论说,自然法并不是通过理性或概念判断得来的知识,而是通过人类本性倾向而得来的知识。罗门认为,严格意义上的自然法只包括行善避恶和公平待人两项准则。达班把神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概念结合起来。他强调实在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但又认为自然法支配实在法,即实在法虽然可能补弃或限制自然法,但不能违反自然法,不道德的法律应当受到谴责。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往往将团体法学派(Institutional theory of law)列为新托马斯主义法学的支派。该派主要代表是法国公法学家M.奥里乌(1856~1929)和G.勒纳尔(1876~1944)等人。奥里乌主张多元论政治学说,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各种团体,如家庭、教会、工会、企业主组织等,都是社会有机体,是道德和法律人格化的体现。勒纳尔进一步将奥里乌的学说与新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学说以及罗马教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所提倡的组合国家(corporate state)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