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然法学派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是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出现的,以主张自然法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对该派的理解有广狭两义,广义指从19世纪末起所有关于自然法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派别,包括天主教神学的
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别和非神学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派别。狭义指19世纪以来特别是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的非神学的
自然法学说派别。与17、18世纪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不同,新自然法学派不主张探索永恒的自然正义,认为应当寻求可以适应现实环境的理想标准,即主张内容可变的自然法,倡导阶级调和。如法国法学家夏蒙主张复兴自然法,要求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又如德国法学家
施塔姆勒提出了内容可变的自然法学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否认公平、正义等价值准则的实证主义法学开始衰落,主张实在法应当从属于公平、正义等价值准则的自然法学说进一步兴起。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法学家
富勒、
罗尔斯和
德沃金等。富勒的学说主要论证程序自然法,强调实在法与价值准则,法与道德的不可分性。在西方现代法律哲学中,新自然法学派是与
实证主义法学派相抗衡的重要法学流派。
新自然法学派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在
西方法学著作中,对该派含义有不同理解。广义泛指19世纪末以后出现的自然法(见古典自然法学派)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从这一意义上讲,自19世纪末直到20世纪70年代的所有自然法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从天主教神学的
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非神学的、世俗的
自然法学说,都称为新自然法学派。狭义指自19世纪末以来,特别是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神学的自然法学又称为
新托马斯主义法学,这一学说主要复兴了中世纪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天主教经院哲学和自然法学,其代表人物是法国的马里旦和比利时的达班。非神学的自然法学不再主张实在法之上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是强调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的联系和实在法之外的正义准则,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
自19世纪初开始,自然法思想长期处于衰落状态,
实证主义法学占有压倒优势。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出现新的自然法学说。如法国法学家J.夏蒙(1859~1922)等人提倡复兴自然法,要求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又如德国法学家、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创始人R.施塔姆勒提出了内容可变的自然法的学说。有的法学著作甚至将L.狄骥的社会连带关系学说也解释为自然法理论的一种体现。这些新自然法学说与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说显然不同。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反抗暴政,自然法永恒不变;而新自然法学派主张阶级调和,自然法内容可变,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否认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实证主义法学相形失色,强调实在法应从属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自然法学说则进一步兴起。主要代表人有美国法学家L.L.富勒等。富勒的学说主要论证程序自然法:将法律不溯既往等民主原则称为法的内在道德;强调实在法与价值准则、法与道德是不可分的。
60年代至70年代初,美国国内政治动荡,各种群众运动兴起,在这种历史条件下,美国当代学者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学说,主要有J.B.
罗尔斯和R.M.德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