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新民市人民政府下设政府机构,位于新民市南郊路20号。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药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按照授权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基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
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含特殊食品,下同)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
风险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国家标准化改革创新先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
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七)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贯彻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执行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街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及专利管理工作,协调全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专利技术推广实施,指导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十九)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典当、拍卖、寄卖、洗染业等商贸
流通服务业领域的监督执法。
(二十)负责依据国家有关盐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对辖区内食盐市场进行监督执法。
(二十一) 负责依据国家有关电力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用电主体进行监督执法。
(二十二)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二十三)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省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竟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工作职责。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 赵振伟 主持全面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保卫、会务、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信息化建设和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等工作,负责组织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办理工作,承担机关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报送、调研、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使用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行政编制5名,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指数1名。
(二)人事管理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市场监管所(队)的规范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教育培训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行政编制5名,科长职数1名,副科长指数1名。
(三)党群办公室。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党务工作;承担市委各党群部门的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宣传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四品一械”和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组织、协调、管理等市场监管有关的新闻报道等工作;负责市场安全舆情监测的预警分析、风险会商、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头条、微信公众号、平台信息的撰写和发布等工作。
行政编制5名,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指数1名。
(四)监察室。负责系统内党风廉政、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作风建设,开展党纪政纪教育活动;负责制定预防腐败、综合治理的措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受理对干部职工的举报、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干部职工违纪行为;负责督促检查窗口服务、软环境建设;负责市委巡视巡查等工作。
行政编制3名,主任职数1名。
(五)财务审计科。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拟订全局
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的管理;负责预算的监督执行;负责会计核算、会计基础工作;负责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负责财务收支核算,会计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政府采购、配合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行政编制5名,科长职数1名,副科长指数1名。
(六)法制科。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规范
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两法衔接”等工作。负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行政编制5名,科长职数1名,副科长指数1名。
(七)行政审批科。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应当由市本级承担的各类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推进市本级企业登记注册网上审批和电子化登记管理工作;拟订内资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管理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在市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管理的措施、办法;指导基层单位登记注册等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
行政编制5名,科长职数1名,副科长职数1名。
(八)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科。拟订加强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和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联合惩戒和“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拟订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无照经营和其他违反登记事项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市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管理工作;拟订广告业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承担完善全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等工作。
行政编制4名,科长职数1名。
(九)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拟定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
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拟订有关反垄断的措施、办法,依授权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配合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调查,指导我市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受理由沈阳市和我局12315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移交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督办查处工作;拟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指导市政府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组织指导各级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组织指导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承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络工作。
行政编制4名,科长职数1名。
(十)网络交易监管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
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消费环境建设;负责计算机网络和系统维护,确保网络畅通;对内负责管理机房,保障机房运行环境;对相关部门软件的操作和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协调市场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行政编制4名,科长职数1名。
(十一)质量监管科。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管,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和专业性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质量管理工作,推进产品质量诚信工作,牵头组织实施质量工作考核;组织贯彻实施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参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家用汽车“三包”相关工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统计工作。承担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行政编制4名,科长职数1名。
(十二)标准计量科。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建立和监督管理全市计量标准,负责计量管理,组织量值传递。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负责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组织强制检定和比对工作。组织建立诚信计量体系。负责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能源计量示范建设。负责计量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工作。组织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制定和实施标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全市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工作。组织标准评价比对和标准实施信息分析反馈工作。负责商品条码等信息标准化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相关事项的通报和咨询工作。指导和监督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国家标准化改革创新先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办公室)。负责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起草拟订有关特种设备的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进行安全监察,指导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节能标准的情况,依法组织对特种设备能效监管,开展能效测试工作,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和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并进行统计分析,对基层特种设备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查、考核。
行政编制4名,科长职数1名。
(十四)食品安全协调科。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分析预测并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参与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预警、评价性抽检、风险交流、监督抽检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制定、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市场监管有关科普宣传;组织推动市政府食品安全示范建设,组织对相关部门和市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行政编制4名,科长职数1名。
(十五)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负责全市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基层所小作坊许可工作。
行政编制4名,科长职数1名。
(十六)食品流通监管科。负责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食盐流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基层所食品经营许可(流通类)许可工作。
行政编制4名,科长职数1名。
(十七)食品餐饮监管科。负责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食盐在餐饮服务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指导基层所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许可工作。
行政编制4名,科长职数1名。
(十八)药械监管科。负责分析掌握药品零售、疫苗、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药品监督抽检。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流通领域药品、疫苗质量
投诉举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药品零售企业风险分级监管;负责新民市城区四个监管所管辖的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和单体药店日常监管。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负责分析掌握化妆品流通、使用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全市化妆品流通、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化妆品质量监督抽检。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行政编制4名,科长职数1名。
(十九)知识产权科。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含商标、地理标志、专利)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相关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的组织、指导,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违法和代理机构违法案件;负责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负责我市地产品牌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知识产权(地理标志)申报、使用、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奖项申报和推荐工作。
行政编制4名,科长职数1名。
(二十)综合环境建设科。负责市场监管应急体系建设,开展风险预警,组织指导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蓝天工程、营商环境建设、环保、垃圾分类等工作。
行政编制4名,科长职数1名。
行政机构
(一)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稽查一大队。
(二)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稽查二大队。
(三)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稽查三大队。
主要职责:拟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指导查处
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使用环节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工作。对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稽查工作进行督查、检查,负责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大案、要案查处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及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的专项整治工作。
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名称规范为“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机构规格不定级,主要负责所在辖区内相关市场监管工作。
(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所辖区域:新城街道、东城街道。
(二)西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所辖区域:西城街道。
(三)新北市场监督管理所。所辖区域:新柳街道。
(四)辽滨市场监督管理所。所辖区域:辽滨街道。
(五)梁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所辖区域:梁山镇、周坨子镇、姚堡乡。
(六)大红旗市场监督管理所。所辖区域:大红旗镇、红旗乡。
(七)柳河沟市场监督管理所。所辖区域:柳河沟镇、卢家屯乡、金五台子乡。
(八)高台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所辖区域:大柳屯镇、于家窝堡乡、高台子镇。
(九)公主屯市场监督管理所。所辖区域:公主屯镇、新农村乡。
(十)东蛇山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所辖区域:东蛇山子镇、陶家屯镇。
(十一)罗家房市场监督管理所。所辖区域:罗家房镇、三道岗子镇。
(十二)大民屯市场监督管理所。所辖区域:大民屯镇、张家屯镇。
(十三)前当堡市场监督管理所。所辖区域:前当堡镇。
(十四)法哈牛市场监督管理所。所辖区域:法哈牛镇。
(十五)胡台市场监督管理所。所辖区域:胡台镇。
(十六)兴隆堡市场监督管理所。所辖区域:兴隆堡镇。
(十七)兴隆市场监督管理所。所辖区域:兴隆镇。
办公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