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徽企业联合会(商会)(以下简称新疆
安徽商会),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批准,于2006年5月12日正式成立。2006年8月29日在
乌鲁木齐环球大酒店举行揭牌仪式。2008年7月3日,在新疆异地省级商会中率先成立了商会党支部。
新疆安徽商会的登记会员企业近330家(含地州分会人员)。会员企业涉及的行业有:石油、化工、生物、建筑、铸造、医药、医疗器械、工程机械、旅游、农牧业、渔业、餐饮、房地产等。
商会简介
新疆安徽商会的性质是:在党的十七大方针指引下,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由在新疆参与开发建设的各类安徽投资企业自愿加入的全区性企业联合组织,属于
非营利性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新疆安徽商会的宗旨是:传承
徽商文化,弘扬徽商精神,做好内引外联,扩大东进西出,全心全意为安徽投资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安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安徽投资企业守法经营,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业务范围
一是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介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收集、整理安徽和新疆两省区各类信息。
二是调查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是建立会员企业与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徽省有关部门的联系渠道。
四是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及投资贸易的信息发布、演示、推介展销、投资考察等各类商务活动。
五是收集整理各类商务信息,与国内外各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建立联系,与拟来新疆投资发展的安徽各类企业密切沟通。
六是组织会员企业不定期赴安徽或其他经济发达省区考察,寻求合作与发展新机遇。
七是加强宣传工作,建立会员企业信息通信网络,编辑出版商会会刊,扩大会员企业的对外交流,提高商会和会员单位的社会知名度。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徽企业联合会(商会)(以下简称联合会)。
第二条 性 质: 联合会是在党的十六大方针指引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党中央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发展局(经协办)、民政厅的指导下,由在新疆参与开发建设的各类安徽投资企业自愿加入的全区性企业联合组织,属于非营利性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 旨:传承徽商文化,弘扬徽商精神,做好内引外联,扩大东进西出,全心全意为安徽投资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安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安徽投资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安徽投资企业形象,组织安徽投资企业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优势,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服务,为新疆经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吸引更多的安徽投资企业来新疆发展,支持贫困地区建设,成为新疆安徽两省区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联合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隶属关系: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发展局(经协办)的管理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合会的办公地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介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收集、整理安徽和新疆两省区各类信息,为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思路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支持和服务。
2、调查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为会员企业疏通渠道,排忧解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
3、建立会员企业与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徽省有关部门的联系渠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4、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及投资贸易的信息发布、演示、推介展销、投资考察等各类商务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种商务咨询服务。
5、收集整理各类商务信息,与国内外各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建立联系,与拟来新疆投资发展的安徽各类企业密切沟通,举办适合会员企业需求的各类讲习、研讨、讲座等培训班,帮助会员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6、组织会员企业不定期赴安徽或其他经济发达省区考察,寻求合作与发展新机遇。组织会员企业赴周边国家考察,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指导、协调会员企业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
7、加强宣传工作,建立会员企业信息通信网络,编辑出版联合会会刊,扩大会员企业的对外交流,提高联合会和会员单位的社会知名度。建立会员企业的互惠制度,制定联合会自律公约,设立联合会发展基金,组织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8、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联合会只设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联合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联合会,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会员登记手续,按时交纳会费的,即可成为联合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联合会章程;
2、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3、安徽各类企业在新疆开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派机构,安徽籍人士在新疆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以及利用从安徽引进的资金创办的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入会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简介、法
人代表简历;
2、经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缴纳会费;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签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联合会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的优先享有权;
4、对联合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建议权;
5、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联合会章程,执行联合会决议;
2、承办联合会委托的工作;
3、按期缴纳会费;
4、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5、积极参加联合会活动;
6、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提交书面报告,交回会员证,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后予以批准,所缴会费一概不退。
第十四条 会员若违反联合会章程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联合会理事;
4、决定联合会终止事宜;
5、决定联合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并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制定联合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选举决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7、决定设立工作机构;
8、决定会员的接纳、退会和除名;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主要职责是: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向理事会负责;
2、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联合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本会《章程》的落实、制度的执行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职责履行、权力行使的检查监督。其职责是:
1、督促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2、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3、监督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4、监督检查财务预算的落实及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5、查阅定期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了解;
6、对会长及领导日常工作的常务副秘书长超越章程行使职权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
7、在发现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下,可由3名以上监事会成员(含监事长)联合提出举行临时常务理事会的动议。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五至九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联合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3、在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口碑;
4、爱祖国,爱新疆,爱家乡,孝敬父母,尊老爱幼,热心为家乡人办事;
5、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7、联合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一届任期为三年,可连续连任。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联合会审批财务开支、签署文件,参与重要活动;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干事若干名。秘书长主持联合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并向常务理事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若干办事部门和服务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联合会可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及特邀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单位或个人资助和捐赠;
3、联合会服务性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会员交纳会费采用“一年一交”的原则,并采取“以会养会”的发展机制解决联合会的经费问题(自愿捐赠、赠送、赞助除外)。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满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联合会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联合会因特殊原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其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联合会可以下设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在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须报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徽企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