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宗族所共有的土地。明清时期,徽州存在的
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宗法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主。宗族占有的土地有多种名目,诸如祠堂田、寺庙田、墓田、祭田、义田、学田、公会田等皆为族田。祭田即为祭祀而置的土地,属于供赡济本宗族中贫困的人。义田是为赡祖茔祠堂的产业。祠堂田、寺庙田、墓田专供各自的祭祀之费用。义田是为赡济本宗族中贫而不能自业者。学田作为鼓励教育族内子弟的费用。跨宗族的地域性乡党公会田,往往汇集若干宗族的族田,用作联络乡党感情的会餐费用,以及砥砺名教、解决地方纠纷或与外地争讼的费用。
基本信息
【词语】:族田
【注音】:zú tián
【释义】:宗族共有的田地。有祭田﹑社地﹑义庄田﹑祠堂田等名目。有的由族长经管﹐有的由族里委托专人经管。所收地租用于祭祀﹑助学﹑救济等。经管人常侵吞地租之一部或大部﹐侵吞全部以至祭祀不举者则较少见。
简介
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中,地主阶级以宗族名义占有的土地。又称义田、祠田、祭田、丞尝田等。义庄则是管理族田、掌握
地租分配的机构。
起源
族田约始于宋代。江苏苏州范仲淹(989~1052)于皇祐元年(1049)首创义庄。其后相继建置的有江苏金坛县张氏义庄、浙江东阳陈氏义庄、江西临江向氏义庄、铅山刘氏义庄、新淦郭氏义庄、福建福清林氏义庄、莆田陈氏义庄等。元代百年间,族田义庄变化不大。明代则有所发展,安徽、广东、陕西、直隶(今河北)等省都有关于设置族田创建义庄记载。清代又有进一步发展。如江西省,据乾隆二十九年(1764)调查,各族建祠8093处,其中置有祠田的有6739处。广东省,光绪年间徐赓陛称:粤东祖祠祭产,纳粮额常占其邑钱粮之半。四川云阳县,嘉庆至光绪年间,创建族田的有张、刘、荡、涂、叶、黎等32家。广西、浙江、江西、湖北、湖南、福建等省有关族田建置记载也较明代增多。太平天国革命失败后,江苏地价低廉,多有乘机购置族田建立义庄者。中华民国时期,族田建置仍继续扩大。
发展
旧中国宗族所共有的土地。明清时期,徽州存在的
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宗法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主。宗族占有的土地有多种名目,诸如祠堂田、寺庙田、墓田、祭田、义田、学田、公会田等皆为族田。祭田即为祭祀而置的土地,属于供赡济本宗族中贫而不费用。义田是为赡祖茔祠堂的产业。祠堂田、寺庙田、墓田专供各自的祭祀之费用。义田是为赡济本宗族中贫而不能自业者。学田作为鼓励教育族内子弟的费用。跨宗族的地域性乡党公会田,往往汇集若干宗族的族田,用作联络乡党感情的会餐费用,以及砥砺名教、解决地方纠纷或与外地争讼的费用。种种名目的族田,用途虽各有别,必要时亦可互用。族田早在宋代已经出现。范仲淹曾创设义田。在徽州地区,影响深远的是朱熹《家礼》中的规定:“初立祠堂,则计见田亩,每龛取其二十之一,以为祭田。“宋后,义田、祭田等一类田产逐渐发展,明清二代族田大规模设置,尤以清代为最。徽州族田的重要来源,是徽商捐赀购置。富商巨贾捐购置的族田往往一次可达千亩以上。其次是在朱熹的影响下,官僚与道学家们慷慨解囊捐赀购置。此外,族人送祖先神主入祠所交神费,亦多用购置祭田。还有就是大户分家时,凡有盗卖等情,以不孝论处,受宗法族规制裁。因不断增置,族田数量愈来愈多。至解放前族田达到历史最高峰。1949年,徽州耕地面积是1183477.46亩,其中族田有169431.49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4.32%。族田是实现宗法制尊祖、敬宗、收族三个原则的物质基础,为祠墓祭扫、迎神赛会、唱戏、祠堂修葺和族谱的增修等提供费用,从而起到加强宗族内精神联系的作用;其次,以之赡济贫族,有利于培养族人对宗族依赖的感情,以加强族人对族长等权贵集团的封建宗法依附关系;其三,用来开办义塾,补助本族子弟入学所需的笔墨膏火之资及应方式路费,以培养封建宗法人才;有的也用作修桥补路、撑船摆渡、开嵑浚塘等宗族性公益事业之费等。族田的发达加强了封建宗法制。大族族田名为一族共有,实际常被族内管公堂的权贵集团所把持和支配,成为维持其宗法统治的有力工具。
规模和法律保障
据现有资料,宋代12例,其中记有亩数者6例,共有10400亩。如苏州范氏族田,到明初仅存千亩,至崇祯年间又增至2000亩。明崇祯年间吴县的范、申、吴、陈、蒋五姓有族田8078亩。到清末,吴县占地500亩以上的族田已达140多处。常熟约有族田6400亩。估计江苏全省族田至少有三四十万亩。江西省,前述6739处族田按每处一二百亩计,当在百万亩以上。广西省,道光末平均每县有族田 3万亩,全省亦近百万亩。
历代对族田都采取保护措施。明律:族姓子孙有违禁投献及典卖祖坟山地者,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宣德、景泰间,江苏地方官府曾对范氏义庄进行清理,所有被侵没盗卖的土地悉复其旧。清律置盗卖族田条例,凡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50亩者,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例,发边远充军;其不及前数者,及盗卖义田者,应照盗卖官田律治罪。
管理和使用
族田一般掌握在族长和族中有财势的人手中。佃户有族众,也有外族人。租给族众耕作的地租较一般民田低。族田地租收入作祭祀和赡养族众之用。如宋代范氏设义田宗旨是,使族之人日有食,岁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赡。明代广东增城县湛文简义田规定,族人冠婚丧葬者、读书者给谷有差。清代安徽庐江章氏义田规定:存谷以周族之穷者,老废疾者,幼不能生者,寡不嫁者;余谷出钱以佐族之女长不能嫁者,鳏不能娶妻者,学无养者,丧不能葬者。
尽管族田、义庄是地主阶级控制、压迫、剥削农民阶级的手段,但它对缓和阶级矛盾,维持封建制度的作用还是不可低估的。
族田义庄的历史故事
宋以后属于某一宗族所共有的土地。族田分两种,一种是由一个家族拨出一部分土地,征收地租,专作该家族祭祖开支的祭祀田,也叫祭产、祀田。这种祭祀田一般数量不大,但极为普遍。一种是由族内为官者、殷富者捐置或合伙捐置,用以接济贫穷,赈恤孤寡及协济族人读书应试的赡族田。这类族田又称义田、义庄。义庄原指掌管族田及租米分配的机构,后来不加区别,义庄和赡族田成为一个族姓土地的通称。 族田义庄创始于北宋范仲淹。宋仁宗皇祐二年(1050),范仲淹在苏州长洲、吴县置田十余顷,将每年所得租米,供给各房族人衣食、婚嫁和丧葬之用,始称“义庄”。范仲淹亲定规矩十三条,规定各房五岁以下男女,每人每天给白米一升;冬衣每人一匹,五到十岁减半。族人嫁娶、丧葬,则分等发给现钱。在以后续定规矩中,又规定义庄的经济管理有相对的独立性:尊长不得干预义庄掌管人依规办事;族人不得借用义庄的人力、车、船和器用,不得租佃义田,不得私自将义宅屋舍兑赁典当,不得占居会聚义仓。义庄不得典买本族族人土地。南宋时,范氏义庄田产逐渐增多。宋宁宗时,族人购置田产,另置“小庄”,以补义庄的不足。宋理宗赵昀时,义庄田产达三千多亩。
范氏义庄为宋代宗族置田开创了先例,各地官员竞相仿效。北宋吴奎、刘辉、李师中、韩贽、何执中,南宋史浩、楼?、张浚、刘渊、熊庆胄及陈德高等,无不购置义庄。义庄田产的用途不仅在赡养本族族人,而且扩大到培养本族士人和赈济本地贫苦百姓。从此,建立义庄成为地主阶级维护宗族统治的一种手段。宋代以后,义庄更为盛行。(朱瑞熙)
族田义庄在元明时有所增加,但为数不多。清代两百多年间发展比较迅速,各省都有关于族田义庄的记载。江苏省以江南最多,如官僚地主聚居的吴县,见诸记载的义庄,明代以前只有数处,有田不超过万亩;清代已达五十九族姓,共有田六万三千七百一十九亩。江南五府一州数十县厅,族田义庄田额从低估计也有数十万亩。江西省族田义庄也很多,据乾隆二十九年(1704)调查,全省宗祠凡八千零九十三处,其中置有族田的六千七百三十九姓,从低估算每族姓按两百亩计,也达一百三十四万多亩。安徽省皖南族田最多,以徽州府而论,据1949年统计,全府耕地一百一十八万三千四百七十七亩,其中族田为十六万九千四百三十一亩,占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十四还多,清代后期族田额与此当相去不远。据此估计,皖南四府一州二十余县,族田可能达数十万亩。广西族田,或谓道光末年平均每县有三万亩。广西共有八十多个州县厅,从低估计,全省族田也在百万亩以上。族田占比重最大的为广东省,清代前期,大户族田数千亩,小户数百亩。清代后期有所增加,光绪年间,或谓有的府县族田“粮额实占其邑之半”,所说可能夸大,但仍不失为族田数额巨大的具体反映。
族田义庄创建人多系“累世仕宦之家”,即官僚地主,也有少数富商。这类土地因系私人捐献,地权基本操在地主富户之手,他们凭借族田,通过租佃关系,操纵族众。剥削穷苦族人。这类族田相对稳定,一般不准买卖,并受到国家法令保护。清乾隆二十二年制定律例,盗卖族田照“盗卖官田律治罪”。
官绅地主创建族田义庄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经济权力维护宗法关系,以巩固封建统治,因此受到封建政权的维护。明清时尤其是清代,伴随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宗法关系趋向松懈,或谓“自宗法不行,士大夫无以收其族,昭穆既远,视为路人”。针对上述变化,官绅地主建祠修谱,加强宗法关系,同时建置族田义庄,用经济手段约束族众。清人大倡“祠堂敬宗”、“义田收族”之说,即源于此。方苞在论述吴县范氏义庄时曾明确指出:范氏族姓宗法之所以长期持续不坠者,“盖以文正置义田,贫者皆赖以养,故教法可得而行也”。乾隆年间,章学诚谓创建义庄可以“补王政所穷”,即通过族田义庄强化宗法关系,起稳定封建秩序的作用。直到清代后期,冯桂芬说:“千百族有义庄,即千百族无穷民”,他的设想是推广族田义庄制,使“亿万户皆有庄可隶”,这样,广大农民都被控制在官绅地主所操纵的义庄之下,则“奸宄邪慝,无自而作”。所以,有清一代,在封建宗法关系趋向松懈、农村阶级分化加剧、社会秩序日益动荡的条件下,族田义庄曾成为地方行政的辅助,对封建统治起着一定维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