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是
劳动产品扣除生产投入维持劳动者生活必需后的余额,其实质是
剩余劳动的产物和
剩余价值的真正形态。美国当代著名
经济学家保罗 萨缪尔森则认为,地租是为使用土地付出的代价,因为
土地供给数量是固定的,因此地租量完全取决于土地需求者之间的竞争。可以利用地租和
生产要素的价格来分配稀缺的资源,而不收取地租会造成缺乏效率的以及不适当的使用方法。
土地所有者依靠
土地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封建地租是地主无偿占有的农民的剩余劳动甚至部分
必要劳动,
超经济强制是其存在的
必要条件。
资本主义地租是
租佃资本家交给土地所有者的来自于
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体现两者共同剥削雇佣农业工人的关系。
(2).在封建社会和
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占有者依靠
土地所有权获得的收入。唐·王绩《
独坐》诗:“有客谈名理,无人索地租。”
郭澄清《大刀记》三:“他想起了被地租逼下运河的佃户房春江 。”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
土地所有权将土地转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
封建地租是地主无偿占有的农民的剩余劳动甚至部分
必要劳动,
超经济强制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
资本主义地租是租佃资本家交给土地所有者的来自于
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体现两者共同剥削雇佣农业工人的关系。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地租是一个
历史范畴。在
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创造的
剩余产品被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者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削形式。在
土地公有制下,地租既是国家从经济上管理土地的一种重要方法,也是
国民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不同,与此相联系的地租的性质、内容、形式及其所体现的
生产关系也不尽相同。
地租按其形成原因,可分为
封建地租和
资本主义地租。封建地租有
劳役地租、
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形式。在
资本主义社会中,地租是农业工人创造的被剥削者所占用的
超额利润,它体现土地所有者与农业工人的剥削关系。劳役地租又称
徭役地租、
劳动地租、力役地租,通称
力租。封建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和借助于
超经济强制,迫使农民(农奴)使用自己的
生产工具,在地主经营的土地上,无偿地进行一定时间的耕作劳动以及其他各种
杂役。在这种地租形式下,农民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是分开的。在春秋战国时期,自
中原地区开始,劳役地租逐渐衰落而被实物地租取代,残余却保持到清末,有的到民国年间。
封建地租是在
封建制度下,
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交由农民耕种,向农民收取地租。这种地租体现着
封建地主阶级剥削
农民阶级的关系,称作封建地租。
封建地租还往往占有农民的一部分
必要劳动或
必要产品。封建地租以
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并以
超经济强制为手段。后者有力地保证了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统治。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农业中存在着大土地
所有者、
农业资本家和农业工人三个阶级之间的关系。大土地所有者一般把
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后者再雇佣农业工人进行耕作,并按照租地契约规定,将剥削农业雇佣工人得来的
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表现为
超额利润的部分,作为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这种地租体现着
资本主义农业中三个阶级之间的关系。
级差地租: 由于耕种较优等土地(高于劣等地的各级土地)而获得的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土地的等级差别只是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而以土地有限性为前提的经营垄断才是它产生的原因。由于土地的经营垄断的存在,农产品的社会
生产价格就不得不由劣等地产品的
个别生产价格决定。这样,较优等地的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
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便形成了一种稳定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级差地租分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前者以土地肥沃程度不同和土地距离市场或
交通线远近不同为条件;后者以对土地的连续追加投资所形成的
劳动生产率的差别为条件。
由
土地私有权的垄断产生的、租种任何土地都必须一样缴纳的地租形式。它与土地的好坏和劳动生产率的差别无关。绝对地租产生的条件是农业
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等部门。这样,农产品的
生产价格便低于其价值。而由于
土地私有权垄断的存在,农产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即
剩余价值超过
平均利润)的差额部分,就不参加或不完全参加利润的平均化过程。正是这部分
超额利润成为绝对地租的源泉。
在
资本主义农业中,不同于
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垄断地租,是在特殊有利条件下,由于农产品按高于其价值的
垄断价格出售形成的地租。
在
社会主义制度下,消灭了
土地私有制和私人之间租佃土地的关系,因而也就消灭了原有意义上的地租。在社会主义农业中,以土地好坏不同为条件的
经济收益上的差别依然存在。耕种较优等地所获得的较多的收益,形成
土地级差收益。有的经济学著作中,把这种土地级差收益称作
社会主义级差地租。
实物地租是
封建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在
西欧,大体是在13-14世纪封建庄园经济趋于瓦解之后,实物地租才占主要位置。中国自战国时期后确立地主经济后,实物地租长期是地租的主要形式。
谷租是中国旧时对实物地租的习称。佃户以产品向地主交纳地租。所纳产品因地而异,一般旱地多以
高粱、玉米、小麦、小米为主,水田则以
稻谷为主。佃户除交主产品之外,还要交副产品。谷租种类较多,租额高低很不一致。一般水田租额高于
旱田。
华南沿海及西南诸省租额偏高,华北及西北偏低,
华中及华东则居中。谷租是
中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地租形式。
货币地租在中国也称“钱租”。
封建地租的一种形式。指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农民按照规定,定期向地主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地租形式。货币地租由
实物地租发展而来,是实物地租的转化形式。货币地租与实物地租的不同之处在于,农民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必须把产品卖掉,将其转化为货币后向地主缴纳。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是社会
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由分工的发展,
手工业从农业中进一步独立出来以及
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所引起的。在封建社会早期,虽然货币地租已经出现,但只是偶然的。例如,在
罗马帝国,曾屡次试图实行货币地租。在中国的战国时期,就曾出现过以金代租的现象,
隋唐时期也有货币地租,但都是偶尔出现,以后又都恢复到
实物地租,或者只是作为实物地租的补充。只是到了封建社会末期,
自然经济逐渐瓦解,实物地租才开始向
货币地租转化。在中国,直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货币地租仍作为实物地租的补充形式而存在。货币地租比实物地租更能刺激农民的
生产积极性。因为,这时农民不但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
劳动时间,而且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来自行安排农作物的生产。由于农民必须用出售农产品所取得的货币向封建地主缴纳地租,所以农民的
个体经济便突破了自然经济的框框,卷入了
商品市场,从而带有部分
商品经济的性质。货币地租代替实物地租使农民对地主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主要是农民对地主的
人身依附关系受到削弱,从而逐渐变成了一种
契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