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是
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并且写入了九大、十大的政治报告和党章,写入了四届人大通过的宪法,成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和国家政治活动的根本指导思想。它的核心是:在
无产阶级取得了政权并且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还有必要进行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文化大革命”是这种“继续革命”应当采用的方式。
一九六六年五月至一九七六年十月的“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这场“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同志发动和领导的。他的主要论点是:一大批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反革命的修正主义分子,已经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和文化领域的各界里,相当大的一个多数的单位的领导权已经不在马克思主义者和人民群众手里。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在中央形成了一个资产阶级司令部,它有一条修正主义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在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都有代理人。过去的各种斗争都不能解决问题,只有实行文化大革命,公开地、全面地、自下而上地发动广大群众来揭发上述的黑暗面,才能把被走资派篡夺的权力重新夺回来。这实质上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以后还要进行多次。这些论点主要地出现在作为“
文化大革命”纲领性文件的《五·一六通知》和党的九大的政治报告中,并曾被概括成为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从而使“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一语有了特定的含义。
实践证明,“文化大革命”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它根本不是“乱了敌人”而只是乱了自己,因而始终没有也不可能由“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在我国,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以后,尤其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以后,虽然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还没有最后完成,但是革命的内容和方法已经同过去根本不同。对于党和国家肌体中确实存在的某些阴暗面,当然需要作出恰当的估计并运用符合宪法、法律和党章的正确措施加以解决,但决不应该采取“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和方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进行所谓“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既没有经济基础,也没有政治基础。它必然提不出任何建设性的纲领,而只能造成严重的混乱、破坏和倒退。历史已经判明,“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
1967年11月6日,在由
陈伯达、
姚文元主持起草,经毛泽东批示同意,以“两报一刊”编辑部名义发表的纪念十月革命50周年的文章《沿着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开辟的道路前进》中,第一次对“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一系列观点作了理论形态概括。
2.在社会主义社会历史中,还存在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必须把政治和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