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
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宗教工作原则,依法管理宗教行政事务,保护公民
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四)监督检查宗教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宗教领域行政执法情况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