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
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普通住宅不等同于普通住房,两者不能混淆。普通住宅泛指整幢楼,而
普通住房指单套住房。
根据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张锡虎
教授级高工对该规范中条文的分析:由于条文中的用语是“和”而非“或”,因此高级住宅应该是同时具备“
建筑装饰标准高”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
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
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
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
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
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
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2024年7月21日,发布的《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决定强调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或调减住房限购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2024年11月2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发布《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我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通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取消广州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5〕375号)同时废止。
按照《通知》要求,一是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二是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涉及的住房交易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政策。《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