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税率是指一国关税税则中对进口货物规定的较高税率。适用于同本国未签订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国家的进口货物,它一般要比优惠税率高1—2个税级,体现国家对进口货物的区别对待政策,是国家保护关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
优惠税率征税。实际上,我国绝大部分的进口货物都采用优惠税率征税。
普通税率适用于没有
外交关系的国家和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税率最高,适用于普通税率的不适用其他
优惠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世贸成员和有外交关系签有相互给予
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税率较普通税率低许多。协定税率适用于与我国签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税率较最惠国税率低。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税率较协定税率低
适用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于
暂定税率;适用于
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征税;适用于普通税率的不适用暂定税率;配额内
关税税率低于配额外关税税率。配额关税、
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措施、
特别关税按有关规定执行。既是适用于协定
税率又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适用于协定税率;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又涉及保障措施的,在全部或部分终止、撤消、修改
关税减让义务后所确定的适用税率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