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暴动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
越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包括
已决犯和
未决犯;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注意的问题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暴动越狱罪与
组织越狱罪的界限。区别在于构成本罪必须采取共同的暴力行为;而组织越狱罪的构成要件中则排斥共同的暴力行为。
2、关于罪数问题。
在暴动越狱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只需以本罪一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1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依法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押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动乱的方式越狱,具体行为是:
(1)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互勾结、串通;
(2)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人出谋划策;
(4)持有器械。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劳改队、看守所等)作了严格的规定。暴动越狱即违反监管规定,采用暴力手段从监狱逃跑,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而共同越狱的行为。所谓越狱,是指逃离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改造队、拘役所、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在押解中、执行死刑的刑场以及参观、学习、劳动等地方进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采用暴力的方法共同逃跑,也应视为本罪的越狱。所谓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共同越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进行密谋策划,相互勾结、串通,认真准备、分工而决意采用暴力进行集体越狱。至于暴力,则通常表现为杀伤、杀害监管人员,抢夺枪支、弹药、交通工具,砸毁监舍门窗等方式。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在监狱、劳改队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个别监管人员为越狱的罪犯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应按暴动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过暴动越狱的行为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为人都出于相同的动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暴动越狱行为而仍决意实施的,即可构成本罪。
处罚
暴动越狱罪,刑法规定:
1、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3、除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外,其他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说明
1、本罪与组织越狱罪的区别,仅在于犯罪形式上,是否采用“暴力”。有时越狱不成采用暴力脱逃,则转变为本罪。
2、本罪1979年刑法规定其要有“反革命目的”,现刑法不要求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
案例
案例一
2007年10月30日凌晨,江西省兴国县看守所8名在押疑犯袭击狱警后集体越狱。20多天之后,随着最后一名越狱人员在河南焦作被抓获,此次越狱事件中的8名越狱人员全部落网。
在参与越狱的8人中,危先坤为首要分子。2007年6月30日,危先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在兴国县看守所9号监室。同年10月8日,危先坤贩卖毒品案在兴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时,危先坤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判重刑,于是产生越狱脱逃的念头。2007年10月17日,危先坤接到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的判决书,情绪更加不稳定。他找到同监室的马志强商议越狱脱逃一事,马志强表示同意。随后,危先坤又找到张燕生和因盗窃罪被判刑而羁押在9号监室的被告人刘和群进行密谋。
法院一审认为,危先坤、刘和群在被羁押期间,伙同他人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共同逃离羁押场所,其行为均构成暴动越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危先坤属于首要分子,马志强、李剑、张燕生、刘和群属于主犯,刘汉洪、万陇、杨燕生属于从犯。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暴动越狱罪判处危先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另一被告人刘和群被以暴动越狱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1万元。其他被告分别被判处17年至9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至此,经过赣州中院、兴国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兴国县看守所暴动越狱的8名案犯已全部被判刑。
案例二
2009年春节期间,界首市看守所在押犯王汉玉、郭文武、刘家军、郭兵韦经多次密谋,于5月23日凌晨假借在号房内滋事,趁看守民警打开号房调号之机脱逃。曾参与在界首抢劫金店的主犯王汉玉在冲出监区翻越看守所大门时,被门上的护钉刺穿右股动脉,失血性休克死亡。郭文武、刘家军、郭兵韦在逃亡5天后,在河南省鹿邑县城关被警方成功抓获。7月23日,界首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文武犯暴动越狱罪,被告人刘家军犯盗窃罪、暴动越狱罪,被告人郭兵韦犯暴动越狱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纪峰犯窝赃罪向界首市法院提起公诉。此前,被告人郭文武、郭兵韦因犯抢劫罪已被界首市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8年。庭审中,四被告人是否构成暴动越狱罪,成为抗辩双方辩论的焦点,法庭审理持续了3个多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因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两名公安民警也已被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