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文物旅游局
曲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曲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济室字〔2010〕7号)和《中共曲阜市委、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曲发〔2010〕12号),设立曲阜市文物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文物管理局、市旅游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文物旅游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文物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统筹协调全市文物旅游业发展,拟订文物旅游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文物旅游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保护、管理、抢救、征集、鉴定、研究、宣传、展览、利用等工作;负责文物出境展览、宣传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曲阜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世界遗产的申报、定期监测工作。
(三)指导全市文物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负责重大文物违法突发事件和文物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全市文物旅游市场;制定全市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组织全市旅游形象的宣传和推广活动。
(五)组织全市文物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文物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指导全市文物旅游产业化发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监测全市文物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文物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六)承担规范全市文物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与服务行为;依法管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组织拟订全市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文物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七)推动全市文物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文物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贯彻执行国家、省出国旅游和赴港澳台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制定并组织实施文物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市文物旅游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文物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九)管理文物专项经费。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层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物旅游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安排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宣传、接待、信访、保密、督办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文物保护科
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物保护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的文物管理工作;组织文物资源的普查工作;承担曲阜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文物的抢救、发掘、征集、鉴定、保护、利用和流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文物科研工作;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和管理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和文物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文物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打击各种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三)旅游业务科
负责拟订全市旅游业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指导实施;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和开发建设;负责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承办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旅游统计、调研、信息、预报和旅游客源市场情况的调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旅游开发规划和措施,组织开展旅游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组织旅游市场促销工作;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培育和完善市内旅游市场,监督和检查旅游定点单位的服务质量,配合做好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四)行业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旅游从业技术标准、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组织实施行业教育培训;承办旅行社(公司)、星级饭店的申报,协助做好年检、复核工作;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工作;负责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负责全市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行业安全、救援工作。
人员编制
市文物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群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立,由机关人员兼职负责具体工作。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配备。
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最新修订时间:2022-04-04 21:52
目录
概述
职责调整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