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评标价法,是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简介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制定投标文件,并具体说明其投标响应情况。凡不满足
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重要商务和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其投标将被拒绝,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根据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等要求情况。投标响应高于标准的,不考虑降低评标价;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每偏离招标文件要求一项,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中规定比例(一般为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
中标人。
最低评标价法是《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评标方法之一。根据《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适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的的前提条件是投标人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要素评定出各投标人的“评标价”。再剔除低于成本的
报价和明显不合理的报价,以提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定义
2015年3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应用
释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根据采购实践,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中的相应规定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的规定,除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外,不再用价格要素对技术、商务、供货、职务范围的正负偏离进行调整。
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应当采用最低评标法评标。这类招标项目是指
采购人能够提供明确需求的通用货物或服务招标项目。在采购实践中,除了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招标项目外,原则上都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